贵港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管理工作,保障参保人的医疗保险待遇,根据《贵港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属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内的非从业成年居民和未成年居民都应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第三条 成年居民和不在校的未成年居民,以个人参保。在校学生(幼儿园儿童)以学校(幼儿园)为单位统一办理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手续。
第四条 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不能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农村新型合作医疗。
第五条 居民个人申请参保时,到居住地社区(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站)办理相关参保登记手续。学校(幼儿园)可直接到所在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在校学生(幼儿园儿童)的参保手续。
办理居民参保登记手续时须提供下列资料:
(一)户籍簿原件、身份证(复印件)。
(二)1寸近期免冠彩照1张(待领取基本医疗保险证时粘贴)。
(三)低收入家庭中6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按规定提供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两份)。
(四)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指一、二级残疾,下同)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两份)。
(五)低保对象提供《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原件及复印件(两份)。
第六条 社区、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站)对资料进行初审,审查合格后,申报资料原件退给本人,其他申报资料由社区、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站)留存保管。
低收入家庭中6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和低保对象的资料,由社区、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站)于当月25日前汇总报送县(市、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县(市、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对参保居民申报登记的信息及材料进行复审。低收入家庭中6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低保对象和低保对象中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赡养人的资料于参保当月底前报送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对低收入家庭中60岁及以上的老年人、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低保对象和低保对象中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赡养人的资料逐一核查,对其他人员的资料进行抽查,对不符合相关条件的需重新办理参保登记。
第七条 社区、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站)协管员将审查合格的参保人员信息录入计算机,打印参保基础信息,认真核对无误后签字确认。协管员负责汇总、造册统一报到辖区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在校学生和幼儿园儿童参保按学年度缴费。其他城镇居民缴费按自然年度计算,即从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止。新参保居民缴纳当年的保费,每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缴纳下一年度保费,缴费后从次年1月1日开始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待遇。
第八条 参保人缴纳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时,应按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委托社区、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站)开具的缴费通知单,到所在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指定的金融机构缴费,县(市、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协管员提供参保缴费名册,开具《社会保险基金专用收款收据》。
已参保缴费的城镇居民,持银行缴费凭证到原申报的社区、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站)领取《社会保险基金专用收款收据》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证、IC卡(IC卡按规定收取工本费)。
第九条 在校学生和幼儿园儿童在秋季期开学注册时一次性缴纳一学年度的保费,到县(市、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办理参保手续。即每年从8月20日至9月20日为缴费时间,其待遇从当年9月1日起到次年8月31日止。
在校学生办理参保登记时需填报《贵港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在校未成年人参保花名册》、《学校学生参保、缴费登记明细表》(需打印盖章,同时携带电子文本文件),属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低保对象和低保对象中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赡养人的还需提供证明材料。
县(市、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打印学校学生参保、续缴费等资料,学校对其信息认真核对后无误后,凭县(市、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开具的缴款通知单到指定的金融机构缴费,持缴款凭证到县(市、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换取《社会保险基金专用收款收据》。
学生缴费后,学校向学生代收照片,按规定时间统一到县(市、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领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证和IC卡,并及时将基本医疗保险证和IC卡发放给参保学生。
第十条 参保居民户籍簿上无身份证号码但有身份证的,需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籍簿上无身份证号码且尚未办理身份证的,须先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由派出所将身份证号码标明在户籍簿上,再按规定办理参保手续。
第十一条 已参保居民续缴下年度保费时,在社区、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站)申报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足额缴费,未及时缴费的参保人,由社区、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站)负责摧缴。
学校学生续缴下年度保费时,县(市、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学校报送的名单确定续缴保费人员,通过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证号查询学生应缴费额(不含财政补助部分),学生应足额缴费。
第十二条 已参保居民迁移、个人住处变更等业务,可在每年10月1日至月底的工作日,到居住地社区、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站)办理;学校统一参保的学生,由学校到县(市、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
变更业务由社区、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站)负责初审,县(市、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复审,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抽查。变更资料由社区、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站)留存保管。
变更业务具体办理规定:
(一)办理已参保人变更时,填写《贵港市城镇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变更申请表》,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人员死亡,提供死亡证明或火化证明或户籍注销证明及复印件;户籍迁出市外,提供户籍迁出手续及复印件;应征入伍的,提供入伍通知书及复印件;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提供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证及复印件;到外地务工,提供当地用工手续及复印件;被外地学校录取,提供入学通知书或学生证及复印件;其他相应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二)参保居民姓名、身份证号、人员类别、人员类别标志(是否属低收入家庭中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低保对象、低保对象中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赡养人)等个人基础信息变更的,填写《贵港市城镇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变更申请表》,提供变更后的户口籍簿或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及有关证明材料、基本医疗保险证和IC卡。
凡参保居民的人员类别变更为低收入家庭中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低保对象、低保对象中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赡养人的应按新参保时的程序和要求,把参保居民的申报资料逐级报送审查。
第十三条 人员增减及类别变更手续应在缴纳下年度保费之前办理。年度中间变更人员类别的,当年缴费金额不变。参保居民已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在缴费所属期内办理变更手续的,所缴费用不予以退回。办理退保手续前必须结清医疗费用,一旦退保不再办理医疗费用的结算报销手续。
第十四条 学校在每年续缴下一年度保费时,由学校根据在校学生学籍填报《贵港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在校未成年人参保花名册》、《学校学生参保、缴费登记明细表》(需打印盖章,并携带电子文本文件)。其中未参保的人员,按新参保办理;已作为学生参保的人员,按续缴办理(如所在学校有变更,则直接变更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 参保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证或IC卡遗失,应及时携带本人身份证或户籍簿原件及复印件,到居住地社区、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站),填写《基本医疗保险证、IC卡补办、挂失登记表》,办理挂失、补办手续。因基本医疗保险证或IC卡遗失造成的损失由本人承担。参保居民办理挂失、补办手续30个工作日后,持本人身份证或户籍簿原件、1寸近期免冠彩照1张,到社区、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站)领取新的基本医疗保险证或IC卡。原基本医疗保险证或IC卡同时作废。
参保居民在办理挂失手续后,原基本医疗保险证或IC卡又找到的,应及时携带身份证或户籍簿原件及复印件,到社区、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填写的《基本医疗保险证、IC卡解挂登记表》,办理解挂手续。
参保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证或IC卡损坏的,按照挂失、补办的程序办理。
第十六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分级管理、分别征缴、分别支付的办法:
(一)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扩面征缴计划,港北区、港南区、覃塘区、桂平市、平南县经办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的年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计划,并报送到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管理。
(三)各县(市、区)经办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征缴工作,市直学校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直接征缴。
(四) 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向市级财政部门申报中央、自治区、市财政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资金,各县(市、区)经办机构负责向本级财政申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资金。
第十七条 县(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资金必须列入年度预算,并且与中央、自治区、市财政补助资金每年分两次拨付给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即每年元月份拨付50%,七月份拨付50%)。
第十八条 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设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户,市财政设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县(市、区)经办机构将当月收缴的保费,在次月8日前汇到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收入户,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次月15日前将全市的缴费汇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第十九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和财政补助标准需要调整时,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提出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与《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暂行办法》同时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