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依据《晋中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销户提取
一、离、退休提取的,提供离、退休文件(退休证或退休审批表)。
二、与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提取的,
(一)个人与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提取的,提供与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二)破产改制企业提取的,提供:
1、工商部门的注销登记,
2、销户人员名单。
单位统一申报的,由单位备案专管员配合公积金管理部门对该单位的人员、金额进行认真审核,审核通过后由单位统一领取、发放。
三、出国定居提取的,提供户籍注销证明或出境定居的证明。
四、在职期间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其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取的,提供:
1、死亡证明(户籍注销证明/火化证),
2、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身份证,
3、公证书。
公积金账户余额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免于公证,其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取的,提供:
1、死亡证明(户籍注销证明/火化证),
2、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身份证,
3、亲属关系证明。
五、考取学校与原单位脱离工作关系提取的,提供:
1、学校录取通知书,
2、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手续。
六、应征入伍提取的,提供应征入伍通知书。
七、开除公职、判刑提取的,提供开除公职的通知或法院判决书。
八、调离本行政区域提取的,提供人事调动商调函或与原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与现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
九、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提取的,提供民政部门发放的最低生活保障证明。
第三章 部分提取
一、用于购买(包括异地购房)、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的,提供三年内的消费证明,但同一套房只可提取一次,提取额度最高不超过所购房屋价值的总额。
(一)购买商品房提取的,
1、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提取的,提供:
(1)房屋所有权证,
(2)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
2、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提取的,提供:
(1)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2)交纳房款收据。
(二)购买保障性住房的,提供:
1、政府保障部门出具的购房资格证明,
2、购房合同。
提取公积金支付首付款的,需提供政府保障部门的开户行、银行账号。
(三)购买二手房提取的,提供:
1、房地产买卖契约或存量房屋买卖合同,
2、权属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
3、契税完税发票。
(四)政府拆迁安置住房提取的,提供:
1、房屋征收决定部门制式的房屋征收决定,
2、房屋征收补偿协议,
3、交纳房款收据。
(五)建造、翻建自住住房提取的,
1、城镇建造、翻建自住住房提取的,提供:
(1)土地使用证(翻建住房的提供原房屋所有权证),
(2)规划部门建房、翻建批准文件,
(3)支付费用凭证。
2、农村建造、翻建自住住房提取的,提供:
(1)宅基地证(集体土地使用证或宅基地审批表),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相关费用支付凭证。
乡村教师、乡村医生等缴存职工群体在农村建房提取的,可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六)大修自住住房提取的,提供:
1、房屋所有权证或宅基地证,
2、集体土地使用证或宅基地审批表,
3、有资质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证明,
4、相关费用凭证或分摊到本户的修缮费用凭证。
(七)购买单位出售的公房提取的,提供:
1、房改部门的批准文件,
2、购房职工花名表,
3、交纳房款凭证。
(八)城市和工矿棚户区改造范围内提取的,可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个人所承担购房费用的,提供:
1、拆迁产权调换协议或房屋拆迁安置协议,
2、棚改安置结算清单。
二、提前一次性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提取的,提供公积金管理部门出具的提前还款手续。提取的最高额度不超过当期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之和,也可同时申请提取配偶及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公积金贷款。
三、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晋中市区域内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提取的,可一年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提取金额(夫妻双方合计)不超过一年内所付房租总额。
(一)租住公共租赁住房(廉租房),按照实际房租金额提取的,提供:
1、房屋租赁合同,
2、租金缴纳证明。
(二)租住商品住房(保障性住房)提取的,提供:
1、缴存地城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本人及配偶的无房产证明,
2、房屋租赁合同,
3、租金缴纳证明。
提取金额按房屋租赁合同中的付款期限执行,提取金额:晋中市城区800元/月、其他县(市)700元/月(租金标准随市场逐年调整)。
四、见义勇为造成人身伤害提取的,提供:
1、见义勇为证书,
2、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就医手续。
五、本人或者配偶遇到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提取的,提供:
1、相关部门的灾难事故证明,
2、职工所在单位出具的遇到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证明。
六、本人、配偶或子女患有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提取的,提取金额为医保报销剩余部分,提供:
1、区、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建议书,
2、医药费用支付凭证。
附:重大疾病种类(17种)
七、已申请住房公积金房产抵押贷款且按时偿还提取的,提供:
1、近12个月的贷款已还款明细清单。
2、填写《抵押贷款提取审查表》(表二)。
3、每还款满一年,可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不超过一年还款本息总额(夫妻双方合计)。
八、偿还商业银行住房贷款一年本息提取的,提供:
1、商业银行的借款合同,
2、银行出具的近12个月的还款证明。
每还款满一年,可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不超过一年还款本息总额(夫妻双方合计)。
九、支付物业费用提取的,提供物业费凭证(一年的物业费发票原件),每年可提取一次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金额不超过一套房一年的物业费用。
十、进城务工人员提取的,提供身份证,每年提取一次,金额不超过本人当年公积金缴存额。
十一、2015年阶段性提取的,提供:
1、房屋所有权证,
2、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
(一)办理期限从发文之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
(二)2012年5月以前领取房屋所有权证的,由所在单位统一申报,单位备案专管员负责填写《2015年阶段性提取情况申报表》(表三),审核办理。
(三)夫妻双方由一方申请,可同时申请提取夫妻双方的公积金,双方合计提取金额最高不超过当时所购房屋价值总额。夫妻双方不在同一缴存地的,先由申报地提取,不足部分由其配偶凭身份证、通知单、支取单办理提取。
(四)审核中发现单位申报名单中有虚报、瞒报、不实的,由首次申报地单位进行再次审核后,填写《2015年阶段性提取审核登记表》(表四),单位统一办理。
(五)审核无误后,提取窗口发放《2015年阶段性提取审核通知单》(表五),由单位分期分批办理。
第四章 提取程序
一、完整填写《晋中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提取凭证)》(表一)。
二、本人、单位备案专管员或委托人持《晋中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提取凭证)》(表一)及相关资料原件及复印件(盖章),到其公积金缴存地管理部门办理提取手续。
申请提取配偶、父母、子女住房公积金时,还应提供结婚证、法定机构出具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提取人的银行卡(折)。
三、公积金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应对相关资料进行认真审核,确认无误后,打印住房公积金支取/销户单。
四、本人、代办人凭身份证原件、支取/销户单,到指定财务窗口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章 附 则
一、本细则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科负责解释。
二、本细则与提取办法配套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