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州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和使用暂行办法

来源:壹人事 阅读量:481 时间:2016-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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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畅通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和使用,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根据《建设部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和《忻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忻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转移管理办法》、《忻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参照其它地方的做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   事实对象

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以及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尚未还清但已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停止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灵活就业人员;不包含在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中工作,并由其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

二、   申请条件

年满18周岁,男不超过60周岁,女不超过55周岁;具有我市户籍或者有我市居住证;有合法稳定收入,个人信用良好。

三、   提交材料

申请缴存应当提供本人身份证、户籍证明(或者本市居住证)及A4纸复印件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出具的个人信用报告,个体工商户还需要提供营业执照原件及A4纸复印件。

四、   缴存标准

缴存基数不得低于本市现行最低工资标准,也不得高于本市现行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缴存比例为16%,缴存基数和比例每年7月份调整一次;缴存职工应当按照规定标准按月足额进行缴存。

五、   使用条件

依照本办法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灵活就业人员与其他缴存职工享有同等的住房公积金使用权利,在符合我中心规定的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等条件时,可以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

六、   违规处理

未按规定缴存的处理。缴存职工没有按照规定按月足额缴存的,业务承办部门应当及时通知本人,逾期仍不缴存的,封存其个人账户;个人申请继续缴存的,欠缴部分应予补缴;连续2个月(含)或累计3个月(含)以上不按时足额缴存的,取消个人缴存资格,并计入住房公积金不良行为记录。

贷后停止缴存的处理。贷款后停止缴存的,业务承办部门应当发放《催缴通知书》,督促其按时足额缴存;逾期不缴的,由业务主管部门发放《律师函》,告知借款人,提前收回贷款并取消个人缴存资格;同时计入住房公积金不良行为记录。

骗提骗贷的处理。提供虚假资料骗提骗贷的,一经查实按有关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并依法追缴骗提资金或者提前收回贷款,取消个人缴存资格;同时计入住房公积金不良记录,通过相关媒体向社会公开。

本办法所指信用良好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出具的个人信用报告中没有未结清的信用卡或者助学贷款,以及未发生过连续3个月(含)或者累计6个月(含)以上逾期还款的各类贷款(不含助学贷款)。

本办法自2016830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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