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并轨” 设立十年过渡期

来源:壹人事 阅读量:797 时间:2017-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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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4日,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下发了“关于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中若干问题的通知”。首次对2014年10月1日起进行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的诸多细节进行规范和说明。

辽宁在改革期间为 “中人”(改革前参保、改革后退休的人群)设置了10年的过渡期,过渡期内实行新老待遇计发办法对比,保低限高。根据文件,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范围为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纳入机构编制管理范围的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

实施范围内的机关事业单位中,符合参保条件且2014年9月30日前已按规定办理了退休(含退职,下同)手续的人员,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实施范围内的机关事业单位应按照单位隶属关系参加对应范围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其中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从2014年10月1日转为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目前已确定转企改制但尚未到位的事业单位,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仍继续参加;尚未参加的,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转企改制到位后,按有关规定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

实施范围内的机关事业单位要严格按照机关事业单位编制管理规定确定参保人员范围。编制管理不规范的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理规范,待明确工作人员身份后再纳入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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