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经理报“假账”被辞退 公司为何被判违法?

“财务经理金某冒用员工乔某姓名报销,构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公司决定解除与金某的劳动合同”。日前,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北京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秦皇岛分公司与金某的劳动争议二审案件的裁判结果,认定该分公司以金某报假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法,需支付赔偿金136528.02元。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北京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秦皇岛分公司称,金某作为财务经理,存在冒用员工乔某姓名报销的情况,累计8笔累计金额467.6元,违反公司规定。公司依据《公务交通费管理办法》,认为享受补贴人员(金某有交通补贴)原则上不再报销其他交通费用,金某此举属于违规。同时,金某违反了公司2020年和2022年负面清单中“违反支付或报销费用”的红线标准,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金某十分委屈且愤愤不平地表示,该公司是为将其“踢”出且不想支付赔偿金,才恶意以违纪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她称,报销费用是在为公司办事时实际产生的,且报销流程经各级领导审核同意。公司主张其冒用签名,却在解除合同时及仲裁、一审阶段均未出示相关证据。另外,金某指出公司对《公务交通费管理办法》理解断章取义,自己从2020年10月起不再享受交通补贴,且即使享受补贴,涉及公司财务安全等紧急事项也可凭票报销。
该案实际涉及两家独立的公司,一家是北京某某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另一个则是北京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两家公司具有关联关系,金某就职单位为北京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秦皇岛分公司。北京某某物业公司作出的“项目财务经理金某违纪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决定”载明,2021年、2022年期间,金某以项目财务出纳乔某的名义共报销8笔交通费,合计467.6元,违反《北京某某科技服务有限公司资金拨付、费用报销等审批操作规程》中《报销粘贴单》由报销人填写之规定。对照《北京某某科技服务有限公司负面清单管理办法》员工负面清单(一)红线标准第25条,给予金某违纪解除劳动合同处理决定。
两审法院均未支持北京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秦皇岛分公司的主张。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金某报销的费用是因工作所需赴税务局、银行等地产生的实际交通费,金额较小。她使用他人名字报销系公司惯常做法,且报销流程经多部门负责人审核。公司以金某违反公司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北京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秦皇岛分公司依据的《资金拨付、费用报销等审批操作规程》及《负面清单管理办法》,制定者北京某某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与北京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秦皇岛分公司并非同一法人单位,以此处分金某依据不足。二审法院驳回北京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秦皇岛分公司上诉。
(河北工人报记者 周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