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办理指南

来源: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阅读量:55 时间:2025-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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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贷款对象

  南宁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在南宁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和铁路分中心缴存职工在中国铁路南宁局集团有限公司管辖范围内各地市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可向南宁公积金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在南宁公积金中心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按照《南宁市个人自愿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实施办法(修订)》(南金管规﹝2024﹞4号)中的使用公积金贷款的相关规定办理。在南宁市行政区域外的其他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人,在南宁市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时,按照《南宁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南金规〔2024〕4号)相关规定办理。

  借款申请人的配偶、所购建住房的其他产权共有人应作为共同申请人共同申请贷款,并承担偿还公积金贷款的连带责任。

  借款申请人基本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年龄在18周岁至法定退休年龄期间。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延迟退休的,须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并提供所在单位出具的情况说明。

  三、具有有效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外国人护照等。

  四、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符合下列要求:按规定开设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且个人账户处于正常状态;最近缴存月份应与贷款申请当月的间隔不超过两个月;已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

  五、在全国范围内无尚未结清的公积金贷款。

  六、持有有效的购建住房的合同或协议,且为买受人或产权人。

  七、已支付购房首付款,首付金额占房屋价款或评估现值比例不低于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相应比例,且首付款金额与贷款金额之和应等于购建房屋价款或评估现值。

  八、有稳定的职业和经济收入,具备相应的贷款偿还能力。

  九、个人信用良好。

  十、同意选择南宁公积金中心认可的担保方式。

  十一、南宁公积金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房屋套数认定

  一、借款申请人在南宁市拟购建住房所在县(市、区)内无住房和铁路分中心的借款申请人在中国铁路南宁局集团有限公司管辖范围拟购建住房所在县(市、区)内无住房,且在全国范围内未使用过公积金贷款的,认定为购建首套住房,执行首套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二、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购建第二套住房,执行第二套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一)借款申请人在拟购建住房所在县(市、区)内有一套住房且借款申请人在全国范围内未使用过公积金贷款的;

  (二)借款申请人在拟购建住房所在县(市、区)内有一套住房且借款申请人在全国范围内仅使用过一次公积金贷款并已还清的;

  (三)借款申请人在拟购建住房所在县(市、区)内无住房但在全国范围内仅使用过一次公积金贷款并已还清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不予贷款:

  (一)借款申请人在拟购建住房所在县(市、区)内有两套或以上住房的;

  (二)借款申请人在全国范围内使用过两次或以上公积金贷款的。

  四、南宁公积金中心可通过房产管理部门房屋登记信息系统、全国住房公积金监管服务平台等平台信息认定借款申请人的住房套数,借款申请人为铁路分中心缴存职工的还应向铁路房产管理部门查询住房套数。

  五、借款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不属于同一家庭的,住房套数按借款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各自所在家庭名下住房套数和公积金贷款次数合并计算。

  贷款额度

  一、广西南宁公积金管委会规定的最高贷款额度:

  (一)首套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为80万元,第二套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额度为70万元。

  (二)多子女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额度按照《关于实施多子女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支持政策的通知》(南金管规〔2022〕4号)执行。

  (三)高层次人才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额度按照《关于高层次人才使用公积金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南金管规〔2025〕1号)执行,且不与第(二)项政策叠加执行。

  (四)在南宁公积金中心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人的贷款最高额度,按照《南宁市个人自愿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实施办法(修订)》(南金管规﹝2024﹞4号)执行,首套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为80万元,第二套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为70万元。

  二、贷款额度计算公式:贷款额度=借款申请人公积金缴存余额×缴存余额倍数×缴存时间系数×风险防控系数

  借款申请人和参与计算可贷额度的共同申请人在上述公式中分别独立计算其贷款额度后再合并加总。

  (一)公积金缴存余额指借款申请人在申请贷款时的个人账户余额。按下列方式确定:

  1.借款申请人购建首套房的,自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往前追溯12个月内,为租赁住房及购建该首套房而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可合并至个人账户余额关联计算贷款额度。借款申请人为自愿缴存人的除外。

  2.借款申请人存在单位缴存和自愿缴存人缴存身份转换情形的,可合并缴存余额计算贷款额度。

  (二)缴存余额倍数按下列方式确定:执行首套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缴存余额倍数为25倍;执行第二套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缴存余额倍数为20倍。

  (三)缴存时间系数按借款申请人连续正常缴存公积金的时间确定。如借款申请人存在单位缴存和自愿缴存人缴存身份转换情形的,两者缴存时间不合并计算,缴存时间系数以申请贷款时缴存身份对应的连续正常缴存时间确定。当连续正常缴存时间满6个月至11个月时,缴存时间系数为0.8;当连续正常缴存时间满12个月至23个月时,缴存时间系数为1;当连续正常缴存时间满24个月至35个月的,缴存时间系数为1.2;当连续正常缴存时间满36个月至59个月的,缴存时间系数为1.4;当连续正常缴存时间满60个月及以上的,缴存时间系数为1.5。

  如存在下列情况的,经南宁公积金中心审核认定,可视为连续正常缴存:借款申请人住房公积金缴存中心发生变更的,变更前后缴存时间连续,且原个人账户余额已转移至现缴存中心个人账户;因工作变动、机构改革、申请缓缴等原因存在补缴住房公积金的,补缴部分对应时间与正常缴存时间连续。

  (四)风险防控系数根据申请贷款时南宁公积金中心的资金运用率确定:资金运用率不超过85%时,风险防控系数为1;资金运用率超过85%但不超过90%时,风险防控系数为0.9;资金运用率超过90%但不超过95%时,风险防控系数为0.8;资金运用率超过95%时,风险防控系数为0.7。

  三、借款申请人应充分了解南宁公积金中心公积金使用政策,避免因办理公积金提取业务而影响公积金贷款额度。

  四、每笔公积金贷款的可贷额度由南宁公积金中心按照广西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贷款额度计算公式、房屋价款或评估现值、首付款金额、还贷能力系数、信用状况等规定进行测算,综合评估借款申请人实际情况后,取最低值确定(向下取整为1000元的整数倍)。

  贷款期限

  贷款期限最短为1年,最长为30年,且贷款到期日不超过借款申请人法定退休时间。借款申请人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5年(含)以上的,贷款期限可以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后1年至5年。符合贷款条件的非夫妻关系的两人或以上的借款申请人,按期限较短的一方确定贷款期限。贷款期限应小于抵押物剩余使用年限。再交易住房公积金贷款所购住房房龄不能超过30年,房龄以工程竣工永久性质量责任标牌的竣工时间或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原始档显示的登记时间为依据。

  贷款首付比例、还款比例

  一、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15%。

  二、申请纯公积金贷款的借款申请人月收入扣除月还款额后,仍超过基本生活费标准的,月还款额与月收入的占比上限最高可按60%计算;申请公积金组合贷款的,月还款额占借款申请人月收入的比例上限最高按50%计算。贷款月还款额是指个人征信报告显示的各类中长期贷款(包含但不限于一年以上的住房按揭贷款、购车贷款、经营贷款、个人消费贷款、信用卡分期等)月还款额(含本金及利息)和申请的当笔公积金贷款月还款额之和。

  放款条件

  南宁公积金中心确定(预)抵押登记手续办妥后,对符合放款条件的,将贷款资金足额发放至借款合同约定的收款账户。借款申请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南宁公积金中心有权不予发放贷款并解除借款合同:

  (一)借款申请人和参与计算可贷额度的共同申请人的个人账户状态为封存、销户状态、最近缴存月份与放款当月间隔时长超过两个月或缴存基数存在异常调整、个人账户转至其他公积金中心缴存、缴存身份发生变更(即由单位缴存转换为自愿缴存或由自愿缴存转换为单位缴存)等缴存情况变化,对贷款审批结果产生重大影响的;

  (二)借款申请人失踪(被宣告失踪)、死亡(被宣告死亡)或婚姻状况、经济状况、信用状况、健康状况等发生变化,对贷款审批结果产生重大影响的;

  (三)借款申请人所购房屋建筑主体结构未封顶且未由第三方专业担保机构提供担保的;

  (四)南宁公积金中心核实确认存在抵押物交付风险或贬值、担保人担保能力发生变化等危及贷款债权实现情形的;

  (五)借款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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