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构劳动关系申领失业保险金,结果......

失业保险基金是失业人员的“救急钱”,为了获利,有些企业为他人虚构劳动关系骗取失业补助金和失业保险金,结果怎样?一起来看看这个案例!
案情简介
2023年12月,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以下简称市社保局)核查发现A公司存在虚构劳动关系为他人短期参保,以骗领失业保险待遇的情况。市社保局依法对A公司法定代表人进行调查询问,A公司法定代表人表示该司只有3名员工,公司的社保账户由他人代管;不清楚公司自成立以来除其本人之外的其他3名人员参保并领取失业待遇的情况。
后市社保局依法对涉案人员夏某作出《深圳市失业保险待遇撤销并追回决定书》(以下简称《追回决定书》),依法追回已发放的失业保险金待遇。
夏某不服,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追回决定书》,称其失业后曾通过一家中介公司咨询代办失业补助申领事宜,后因条件问题未选择该公司,转而从正规渠道以B公司失业人员身份向市社保局申请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业务,并领取一年失业补助,其与A公司毫无关系。夏某提交的《广东省社会保险个人参保证明》显示,夏某2018年3月至2021年3月参保单位为B公司。
市社保局称,经调查,夏某在A公司短暂且异常的参保记录,证实夏某与A公司不存在真实的劳动关系,故夏某不符合领取条件。A公司通过虚构劳动关系为他人短期参保以骗领失业保险待遇的行为违反法律法规,市社保局据此作出失业保险待遇撤销并追回决定,符合法律规定,故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夏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夏某在2021年4月17日至2021年4月19日期间在A公司参保,并于2021年4月19日由A公司为其办理了“非本人意愿(离职)”的停保减员操作。2021年4月22日,夏某以A公司失业人员身份向市社保局申请失业保险金,并被核准。后经市社保局调查,夏某以A公司失业人员身份向市社保局申请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业务,但其与A公司之间并不存在真实的劳动关系,故夏某不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法定条件。A公司的参保行为属于虚构劳动关系参保并骗取失业保险待遇的违法行为,市社保局据此作出《追回决定书》,符合法律规定。
夏某主张其是以B公司失业人员身份申请办理的失业保险金申领业务,但本案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其是以B公司失业人员身份向市社保局申请办理的失业保险金申领业务,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推翻市社保局的调查结论。故对于夏某的有关主张,法院不予采纳。
综上,法院判决驳回夏某的诉讼请求。该判决已生效。
鹏法君说法
失业保险金作为国家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基本生活、助力其实现再就业的“救急钱”,与广大参保群众的切身利益紧密相连。
鹏法君在此提醒,领取失业保险待遇必须建立在真实合法的劳动关系基础之上。需要特别警惕的是,一些不法分子为牟取非法利益,通过其控制的企业社保账户,招揽“客户”虚构劳动关系并短期参保,以此骗领失业保险待遇。一旦查实,除了申领人须全额退回已骗取的待遇外,不法分子还将面临行政处罚,情节严重者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四十五条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保险条例》
第二十八条 不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骗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退还;情节严重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社会保险稽核办法》
第十二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对参保个人领取社会保险待遇情况进行核查,发现社会保险待遇领取人丧失待遇领取资格后本人或他人继续领取待遇或以其他形式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立即停止待遇的支付并责令退还;拒不退还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处理,并可对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