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市失业保险金政策解读

来源:天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阅读量:174 时间:2025-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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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申领失业保险金应具备什么条件?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即指失业人员本人并不愿意中断就业,但因本人无法控制的原因而被迫中断就业。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二、失业人员可以享受哪些失业保险待遇?

  按照《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失业人员领取的失业保险待遇主要包括:(1)失业保险金;(2)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生育补助金;(3)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正常死亡的失业人员的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以及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生活困难补助费;(4)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三、如何计算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

  《关于进一步统一和规范失业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甘人社通〔2024〕222号)文件有关规定,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核定方法为: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满2年的,领取4个月失业保险金;满2年不满3年的,领取6个月;满3年不满4年的,领取9个月;满4年不满5年的,领取12个月;满5年不满6年的,领取13个月;满6年不满7年的,领取14个月;满7年不满8年的,领取16个月;满8年不满9年的,领取17个月;满9年不满10年的,领取18个月;满10年及以上的,每满1年增加3个月失业保险金,领取失业保险金最长不超过24个月。2024年8月1日前已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仍按原计算方法执行。

  四、在什么情况下,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停止发给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

  《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重新就业的;

  (二)应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六)无正当理由,3次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

  (七)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五、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能从失业保险基金中获得哪些补偿?

  《甘肃省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办法》(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11号)第十八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金期间正常死亡的、一次性发给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具体标准按同期在职职工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金、抚恤金标准执行。《关于调整我省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非因公死亡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抚恤金的通知》(甘劳社发【2007】46号)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金期间正常死亡的、一次性发给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一次性丧葬补助金2500元,抚恤金1200元。后期增幅随养老丧抚费同步执行。《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甘肃省医疗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 甘肃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统一和规范失业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甘人社通【2024】222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参照《关于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甘人社通〔2021]371号)相关规定,向其遗属发给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以及当月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对不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丧抚金条件的,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金中支付。失业人员死亡同时符合领取失业保险丧抚金和基本养老保险丧抚金条件的,其遗属只能选择领取其中的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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