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出台职工生育保险医疗费用结算办法

来源:汕头日报 壹人事 阅读量:1036 时间:2016-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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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省、市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具备相应资质的医疗机构与社保经办机构签订协议后,纳入汕头市生育保险协议医疗机构。近日,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汕头市出台职工生育保险医疗费用结算办法,明确社保经办机构实行“按平均定额为主,每月暂结、年度清算”的方式与生育保险协议医疗机构进行结算,并对各级医疗机构的结算定额标准给予明确。

据了解,生育医疗费用定额结算标准,是指社保经办机构与相关医疗机构就参保人发生的记账费用进行结算的依据,并不是参保人在医疗机构记账时可享受的实际报销待遇额度。换句话说,定额结算标准是社保经办机构与医院“结账”的标准,而与参保人在医院记账时实际可享受多少待遇无直接关联。参保人符合规定可享受的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不受医疗机构结算定额标准的限制。

职工在相关协议医疗机构所发生的合规生育医疗费用,由医疗机构即时记账,其中属职工个人支付的,向职工收取;属基金支付的,由医疗机构直接与社保经办机构结算,享受待遇更快更省事儿。

据介绍,累计缴费满1年的职工,未办理就医确认手续而在本市生育保险协议医疗机构生育的;已办理就医确认手续的职工,非因急诊、抢救在就医确认以外的本市生育保险协议医疗机构生育的;累计缴费满1年的职工,在非本市生育保险协议医疗机构生育的;累计缴费未满1年的职工生育的;按生育时所在的生育保险协议医疗机构相关定额结算标准享受待遇。

异地生育的,按本市相同级别的协议医疗机构结算标准享受待遇。

其中,生育时参保缴费未满1年的,要继续缴费至满1年后再行申报。

市人社局相关工作人员表示,目前汕头市社保经办机构正在抓紧与相关医疗机构的协议签订工作。在生育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名单公布前,参保人到汕头市医疗保险协议管理医疗机构生育的,视同在生育保险协议医疗机构生育。就医确认具体程序和所需材料待市社保经办机构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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