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新办企业社保缴费指南 | 基础篇: 申报缴费的基本规定

来源:济南税务 阅读量:118 时间:2025-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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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的核心。为帮助新办企业更好地了解社保缴费事项及办理流程,济南税务、社保、医保部门联合推出“济南新办企业社保缴费指南”系列辅导,帮助企业尽快度过“新手期”,更好地开展经营活动。本期介绍社会保险费申报缴费的基本规定。

  一、缴费对象

  企业职工应当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其中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

  二、缴费标准

  应缴费额=缴费基数*缴费比例

  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为职工上一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新招职工以起薪当月工资作为缴费基数,从第二年起,按上一年实发工资的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工资高于缴费基数上限(即全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300%)的,以缴费基数上限作为本人缴费基数;工资低于缴费基数下限(即全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60%)的,以缴费基数下限作为本人缴费基数。

  用人单位缴费基数为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

  小贴士:企业职工各险种填报的缴费工资应保持一致。目前,我市缴费基数上限为22078元,缴费基数下限为4416元。

  各险种的单位缴费比例和个人缴费比例如下:


  三、重要节点

  一是参保登记。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二是年度缴费工资申报。年度缴费工资申报期限为每年1月1日至1月31日,年度缴费工资申报后全年有效,一年内原则上保持不变,用人单位对缴费工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新招职工的缴费工资申报可在职工增员后办理。

  三是日常申报缴费。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时间为每月1日至当月最后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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