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壹人事APP浏览
加入HR交流社群,
50万HR人在这里

哺乳期女职工可否不上班

来源:壹人事 阅读量:1820 时间:2020-02-22

案情简介:

白某在某软件公司从事文员工作,双方的劳动合同终止日期为2014年3月18日。2014年3月3日,白某申请从次日起至2014年6月9日期间休产假,软件公司批准。白某产假期间,软件公司于3月14日向她邮寄一份《劳动合同续签告知函》,征询白某是否同意按原劳动合同条件续签劳动合同;并表示,如果白某不同意续签,则双方劳动合同期限延续至白某产假期满终止。 软件公司要求白某于2014年3月19日前书面回复, 但她却置之不理。 后来,白某产假结束后未返回上班。白某认为,根据软件公司的函件,公司已在6月9日违法终止劳动合同,应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并应向自己支付2014年6月10日至2015年3月3日期间的哺乳期工资。软件公司辩称白某并未回复是否续签劳动合同,公司也并未明确通知白某终止劳动合同。

女职工孕期

分析:

《劳动合同法》 第45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该案例中,双方劳动合同的期限虽然至2014年3月18日届满,但因白某此时处于产期,双方的劳动合同依法应当续延至三期结束。因此,白某2014年6月9日产假期满时仍处于哺乳期,软件公司是不能终止劳动合同的。 事实上, 软件公司也尚未作出终止劳动合同的决定,白某要求软件公司支付赔偿金,缺乏事实依据。

此外,依据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9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该法规表明哺乳期女职工虽有较一般员工的特殊之处,但并不意味着不用上班。白某在产假结束后未返回上班的情况下,要求公司支付哺乳期工资,理由不能成立。且白某要求公司支付尚未实际发生的哺乳期工资,更没有法律依据。

壹人事目前可提供企业社保代缴社保账户托管电子工资条薪资代发节日福利员工花名册智能入职员工商保等一站式人力资源服务。咨询壹人事“在线客服”或致电400-189-1900了解更多,也可以点击官网顶部【注册】,体验壹人事的各项产品。

热门总榜

热门总榜

换一换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