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4年1月1日起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来源:壹人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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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4-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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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调整养老金的人员范围和时间
从2014年1月1日起,对参加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在2013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休手续且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提高基本养老金水平。
二、调整基本养老金的办法及标准
此次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采取普遍调整和特殊调整相结合的办法。普遍调整与退休人员缴费情况等因素挂钩,进一步体现多缴多得的参保缴费激励机制,并考虑我省自然条件艰苦因素,在普遍调整的基础上,对企业高龄退休人员等群体适当再提高调整水平。
(一)普遍调整
1、定额标准:企业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1元。
2、按缴费年限调整。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15年以上的,在享受增加60元标准的基础上,每满一年每人每月再增加4元(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缴费年限15年以下的(含15年),每人每月增加60元。
(二)特殊调整
1、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每人每月再增加80元。
2、在2013年12月31日前,年满65周岁以上且具有正高职称的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70元;年满65周岁以上且具有副高职称(含高级政工师、高级技师)的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
同时符合上述两款条件的人员,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增加基本养老金。
3、符合调整基本养老金范围的人员,在2013年12月31日前,年满65周岁不满70周岁的,每人每月再增加20元;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的,每人每月再增加40元;年满75周岁不满80岁的,每人每月增加60元;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每人每月再增加8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