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时限调整通知
来源:壹人事
阅读量:1790
时间:2014-09-04
自2014年11月1日起,《深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定》职工通过公积金中心自助服务平台提取的,每月可申请提取公积金一次。
职工及其家庭成员发生下列住房消费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住房(含商品住房、政策性住房或者保障性住房);
(二)支付房租;
(三)偿还购买本市范围内住房的贷款本息;
(四)建造、翻建、大修本市范围内的住房;
(五)其他住房消费。
在同一时间段内,职工仅能选择一项住房消费情形提出申请,并不得重复申请;在同一项情形中存在多套住房消费情况的,每次申请提取时,职工仅能选择其中一套住房申请提取;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住房的,每套住房仅能申请提取一次。
本规定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特此公告!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