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职工未就业配偶享受生育保险相关待遇的通知》
《男职工未就业配偶享受生育保险相关待遇的通知》
男职工未就业配偶享受生育医疗待遇条件为:符合国家和省、市计划生育相关规定;男职工所在单位为其连续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满6个月以上;男职工配偶未就业。办理程序为,男职工未就业配偶怀孕6个月内,持相关证明到男职工用人单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并办理就医登记;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实施生育和计划生育手术的,持男职工医保卡和本人身份证就诊,其享受待遇范围内的生育医疗费用由辖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办理结算手续;在本市非定点医疗机构和外地医疗机构就诊的,生育医疗费用由个人垫付后,凭相关材料到辖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结算;个人垫付的生育医疗费用,应在产后或流(引)产术后3个月内向辖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结算。生育医疗费用标准按《武汉市职工生育和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支付标准》规定的定额执行。医疗费用在定额以内的,按实际支付;医疗费用高于定额的,按定额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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