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参保享受医保统筹300元药费报销的注意事项

来源:壹人事 阅读量:2432 时间:2015-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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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3月31日采取职工社会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政策实施“过渡措施”,过渡期间参保人员的选点操作及转诊待遇按原政策执行。

  自2015年4月1日起,参保人普通门诊统筹选点、改点、转诊具体操作如下:

(一)办理选点

  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人员办理医疗保险业务时,应核查其参保身份和就医凭证。参保人员应选择2家定点医疗机构作为其普通门诊统筹就医选定定点医疗机构,其中1家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或指定基层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小点”),1家为其他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大点”)。指定专科医疗机构不受选点限制。

  1.在2015年3月31日前已选“大点”而未选“小点”的参保人员,仍可在“大点”记账结算,但只能按未经转诊的门诊支付比例结算,且在选定“小点”前不可变更“大点”。

  2.2015年4月1日起,新办理选点手续的参保人员必须选定“小点”后方能办理选定“大点”的选点手续。

(二)选点确认

  参保人员凭医保就医凭证及有效身份证件办理选点确认手续时,由定点医疗机构在医疗保险信息系统上为参保人办理选点登记,并在门诊病历上书面注明该医疗机构为其选定医疗机构。

(三)改点

  在一个社保年度内,参保人员未在原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发生普通门诊统筹记账医疗费用的,可到拟改选的定点医疗机构或医疗保险二级经办机构办理改点手续。

  参保人员在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成功就医结算1次后,在1个社保年度内原则上不予变更选点。但如参保人员发生户口迁移、居住地变化、工作单位变动或因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变化等情形需变更选点的,可到医疗保险二级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选点变更即时生效,参保人员可按规定在新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享受普通门诊统筹待遇。

(四)转诊

  “小点”确认参保人员需转诊至“大点”或指定专科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应在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医院端“门诊管理-门诊转诊管理”菜单办理转诊操作。“大点”或指定专科定点医疗机构按常规为上述参保人员办理转诊后普通门诊就医结算,无需进行转入确认操作。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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