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宜昌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
2015年宜昌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
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14]57
号)以及宜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精神,现将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范围及201
5
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额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各单位做好相关工作。
一、
扩大缴存范围
2015
年各单位应将劳务派遣人员、在城市中有稳定工作的进城务工人员纳入公积金缴存范围。
二、
2015
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额计算口
径
各单位应以2014
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为缴存基数乘以规定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核定职工2015
年度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
单位和个人的月缴存额分别为职工本人2014
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乘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2015
年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和个人的月缴存额分别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总额乘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2015
年
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
单位发放工资当月起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和个人的月缴存额分别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总额乘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三、
工资总额计算口径
2014
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应按《国家统计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
的通知》(统制字[1990]1
号)口径计算
。
最低不得低于我市2014
年劳动部门规定的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最高不应超过市统计局公布的本市2014
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
倍。
四、
2015
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2015
年度,我市
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
缴存比例为12%
。缴存比例低于12%
的单位,要逐步提高缴存比例。
五、2015
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下限
2015
年度我市住房公积金单位、个人合计月缴存额下限为102
元,上限为3000
元。
六、调整时间
各单位每年应为本单位职工办理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度一次,调整业务办理后,可办理相应补缴手续一次,办理截止时间为2015
年12
月。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