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关于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通告
深圳关于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通告
根据《深圳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实施办法》(深府
[2005]175
号)的规定,我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代征。现将征收
2014
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收时间:
2015
年
9
月
25
日—
30
日;
二、用人单位应缴保障金金额:(应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在岗残疾职工人数)×本市上一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宝安、龙岗两区分别按该区公布的统计数字)×
60
%,应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
=
上一年度在岗职工平均人数×
0.5
%。
按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数字,上一年度(
2014
年度)本市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
72651
元(宝安区为
55201
元,龙岗区为
53475
元)。
三、请各用人单位在
2015
年
9
月
24
日前将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足额存入本单位缴交社会保险费的银行账户,以便市社保局代征。未按规定缴纳的,将按《深圳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
特此通告。
(注:根据市政府的有关文件精神,我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继续做如下调整:(一)调整征收计算标准:将《深圳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实施办法》规定“每少安排一名残疾人,每年度按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宝安、龙岗两区分别按该区公布的统计数字)的
80%
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的“
80%
”调整为“
60%
”;(二)调整起征点: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起征点调整为用人单位年均在岗职工人数
20
人,即年均在岗职工人数低于
20
人的用人单位免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