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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

来源:营口市人社局 阅读量:997 时间:2018-02-26

关于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设的通知》(辽人社


〔2016〕


30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政策,取消原门诊统筹待遇中每次就医门诊统筹基金支付最高限额100元规定;


二、新生儿三个月内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不设等待期,缴费到账即可享受待遇;新生儿出生三个月内参加居民医疗保险的,期间发生的合规医疗费用予以报销。


三、提高大病保险筹资标准。城镇居民大病保险筹资标准由原每人每年3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35元。


各县(市)区要按照本通知要求落实到位,做好政策宣传,及时反馈政策推进中出现的问题。


本通知从2017年7月1日起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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