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市区就业创业培训补贴操作办法(2020—2021年)》的通知

各区、功能板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连云港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连政办发〔2019〕111号)》,根据《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连财社〔2020〕62号),我们制定了《连云港市市区就业创业培训补贴操作办法(2020—2021年)》,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县(赣榆区)可参照执行。
连云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连云港市财政局
2020年7月27日
连云港市市区就业创业培训补贴操作办法(2020—2021年)
为深入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根据《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连财社〔2020〕62号),现就2020-2021年期间,市区城镇低收入家庭子女及毕业前2年的在校大学生等人员就业创业培训补贴操作规范如下:
第一章补贴对象及范围
第一条就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对象为常住市区的城镇低收入家庭子女及初次办理失业登记的非应届初、高中毕业生。
第二条创业培训补贴对象为市区毕业前2年的在校大学生、常住市区的登记失业人员、农民工、符合离岗创业要求的企事业单位职工和有创业意愿的各类灵活就业人员。
第三条培训生活费补贴对象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各类就业困难人员,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中的农村学员和城市低保家庭学员。
第四条补贴证书类型为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特种作业操作证书、技能培训合格证书和创业培训合格证书。
第二章补贴标准
第五条培训补贴标准:
(一)国家职业资格(含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初级1000元、国家职业资格(含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中级及以上1500元;
(二)专项职业能力证书1000元;
(三)特种作业操作证书500元;
(四)技能培训合格证书500元;
(五)创业培训(SYB、IYB、网络电商培训项目) 700元,其它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江苏省培训收费行为规范》(苏价规〔2018〕8号)有关规定,在项目认定文件中确定并公布。
第六条 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标准为江苏省职业(工种)技能鉴定收费标准。
第七条参加就业技能和创业能力培训取得中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生活费补贴标准为440元;取得其他证书且培训学时不低于40课时的,生活费补贴标准为280元。
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中的农村学员和城市低保家庭学员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的,生活费补贴标准为2000元。
第三章培训实施
第八条承担就业创业培训任务的职业培训机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按照招投标等方式确认、公布。
第九条培训机构组织开展在其服务资质范围内的职业培训,应按要求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第十条本市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广泛发动,开展培训意愿采集和宣传动员,协助符合补贴条件人员报名参加培训。
第十一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定期发布政府补贴培训项目和职业(工种)目录及补贴标准,并根据急需紧缺职业(工种)等情况动态调整。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组织开发培训项目,鼓励培训机构自主开发申报职业培训项目,已认定实施项目不再受理。
第十二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不定期发布职业培训实施机构目录和项目(工种)供培训对象选择,按要求纳入培训实名制系统管理。
第十三条 培训实施机构应登录实名制补贴管理系统备案,提交培训计划大纲、培训学员花名册和基本身份类证明复印件等相关申报材料,申请开班。
第十四条 培训实施机构应严格执行教学计划,培训过程中自觉接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监管,按计划完成培训任务,教学计划有重大调整的,需提前报备。
第十五条 培训实施机构应在培训结束前一周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交考核申请(培训时间不超过10天的,开班备案时申请),协助考核部门做好考务安排,接受监督。
第十六条 培训效果达到计划要求,参训人员按规定参加鉴定、认定或考核合格后,取得相应证书。
第十七条 培训实施机构应妥善保管培训档案(开班申报表、学员花名册、教学计划、考勤簿、考核记录)原件和学员材料(身份证、培训合格证书等)复印件。
第四章补贴申报
第十八条 劳动者自愿缴费参加培训的,向求职就业地(参保缴费地)或常住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申报补贴。
非本市参保缴费人员和常住人员的,提供本人参保缴费地或常住地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关于培训补贴的相关文件,确有不予支付外地培训补贴相关内容的,可向培训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报补贴。
第十九条补贴对象凭申请表、身份证明和证书复印件、账户信息、培训发票(或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等资料申请补贴。
学校所在地在市区的毕业前2年在校大学生创业培训补贴可委托培训实施机构申领。
第二十条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培训生活费补贴同培训补贴一并申请,发放到个人账户。
第二十一条每人每年享受职业培训补贴(含职业技能提升专项资金支付)不超过3次,其中创业培训补贴每个项目只能享受一次,同一证书不可重复享受补贴。
第二十二条培训生活费补贴每人每年享受一次。
第五章审核拨付
第二十三条 各街道(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受理辖区内劳动者个人补贴申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汇总。
第二十四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直接受理毕业前2年在校大学生创业培训补贴代申请,审核汇总。
第二十五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时公示符合补贴条件人员信息,公示无异议的,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
第二十六条财政部门按规定直接或委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将补贴资金拨入劳动者个人账户。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培训机构以及劳动者申领补贴资金所填报的信息应真实有效,不得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政府补贴。对弄虚作假、骗取套取就业补助资金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第二十八条对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和不利影响的相关责任人员,追究相应责任,并按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伙同机构套取骗取补贴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相应法律法规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 “求职就业地(参保缴费地)”是申报补贴人员缴纳社会保险统筹地区,在我市分为市本级、各县及赣榆区。
“常住地”是指申报补贴人员户籍或居住证登记所在街道(乡、镇)。
“培训地”是指申报补贴人员参加培训并考核发证地区,在我市分为市本级、各县及赣榆区。
第三十条 就业创业培训补贴资金申请时限为取证之日起12个月内,逾期不予受理。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文件印发之日起实施,补贴标准以实名制系统调整时间为准,执行至2021年12月31日。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市区就业创业培训补贴操作办法〉的通知》(连人社发〔2019〕159号)及《关于公布市区就业创业培训及鉴定补贴目录的通知》(连人社发〔2018〕267号连财社〔2018〕9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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