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健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通知

扬人社〔2019〕160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人社局各功能区办事处)、财政(审)局:
一、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机制
为鼓励引导居民早参保、长缴费、不断保,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连续缴费满15年后,每多缴一年,在领取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时,每月加发1%的基础养老金。
统筹考虑全省最低基础养老金调整、全市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物价变动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社会保障标准调整情况,由市、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适时分别提出市区、县(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调整方案,报请同级党委和政府研究确定。县(市)调整方案需报市人社、财政部门备案。
在原有15个缴费档次的基础上,从2020年1月1日起,取消每人每年200元的缴费档次,将最低缴费档次提高至为300元,对建档立卡未标注脱贫的贫困人口、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保留每人每年100元的缴费档次。今后视城乡居民收入情况适时提高最低缴费档次,切实增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积累,提高待遇水平。
根据经济发展、个人缴费标准提高和财力状况,合理调整缴费补贴水平,对选择较高档次缴费的人员可适当增加缴费补贴,引导城乡居民选择高档次标准缴费。
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是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行动,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是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举措,也是增加居民收入的又一重要惠民政策。各级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原则,加强组织领导,认真组织实施,做好政策落地、资金筹集等工作,采取多种方式准确宣传政策,引导居民提高缴费档次和待遇水平,切实把好事办好。
2019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