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

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各有关处室、单位:
一、督促依法履行劳动合同
期间的工资待遇等参照用工单位直接用工的相关政策。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二、保障职工工资报酬权益
4.政府采取延迟复工(2020年2月3日至2月9日)期间员工的工资支付,参照关于企业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执行。符合规定不受延迟复工命令限制的企业,在此期间安排职工工作的,应当依法足额支付职工劳动报酬。实行特殊工时制的职工工作时间和工资待遇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三、合理安排职工休息休假
7.政府采取的延迟复工等紧急措施解除后,未能及时到岗复工的职工,经与职工协商一致,用人单位可以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带薪年休假。
8.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工伤保险行政部门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3日内完成认定工作(用人单位申报,并提供相关完整材料)。
10.督促落实防治人员补助政策。按照《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经费保障政策的通知》(财社〔2020〕2号)的规定,对于直接接触待排查病例或确诊病例,诊断、治疗、护理、医院感染控制、病例标本采集和病原检测等工作相关人员,按照每人每天300元予以补助;对于参加疫情防控的其他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每人每天200元予以补助。
11.在疫情防控期间,各类调解组织积极引导劳动争议当事人通过江苏省劳动争议调解服务平台申请先行调解,充分运用电话调解、在线视频、互联网平台调解等非接触即时沟通方式,异地化解纠纷,减少当事人往返和聚集次数。对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可相应顺延审理期限。
镇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