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企业以工代训补贴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力社保局、财政局,“四区一岛”管委会人力社保部门、财政部门,各有关单位:
一、补贴对象和范围
对以上企业在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之间新吸纳除“四类重点就业群体”以外的劳动者就业,在我市连续缴纳六个月及以上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费,并开展以工代训的,根据吸纳劳动者人数给予企业以工代训补贴。
(一)补贴标准。按照每人每月500元标准给予企业以工代训补贴,最长不超过3个月。每家企业累计申领以工代训补贴不超过50万元。
(二)资金拨付。以工代训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直接拨付给企业,所需资金从各地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中列支。以工代训补贴资金使用总额不超过《宁波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年-2021年)》(甬政办发〔2019〕78号)专账资金提取额度的50%。
三、补贴申领流程
2.审核。人力社保经办部门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通过的,进入公示环节;审核不通过的,不予补贴并告知企业。
4.拨付。人力社保经办部门应于公示通过后,即将公示通过的补贴名单报送市人力社保局。市人力社保局按规定程序将相关补贴拨入申请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四、补贴申请资料
1.企业营业执照(初次申领);
3.以工代训人员当月发放工资银行对账单;
在企业工作的劳务派遣人员由劳务派遣公司申请开展以工代训。
(一)关于中小微企业的划分,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国家统计局《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等有关规定执行。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中小微企业执行。
(三)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具有本市城镇户籍,有就业愿望和就业能力,持有《宁波市失业人员登记证》的下列人员:失业登记6个月以上未就业的女45周岁至50周岁、男55周岁至60周岁的失业人员;持有《宁波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失业人员。登记失业人员以就业部门登记为准。离校两年内高校毕业生指2018年6月1日及以后毕业的高校毕业生,以学信网或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学历学位认证书登记毕业时间为准。
六、工作要求
(二)加强监督管理。各地要建立健全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监管机制,向社会公示享受政策的单位、人员、补贴额度等内容,加强监督检查和专项审计。建立企业以工代训补贴申报告知承诺制,企业需对信息真实性作出承诺,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抓好政策宣传。各地要强化宣传引导,充分运用各类媒体,及时向社会和企业进行广泛的政策宣传和推送解读,提高政策公众知晓度,帮助企业熟悉了解、用足用好政策,让国家的优惠政策惠及到各类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宁波市财政局
2020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