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通知
来源:壹人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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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1-01-19
淮住金〔2020〕30号
根据《关于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的指导意见》(省建房〔2019〕56号)、《淮南市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淮住房联〔2020〕5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四届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就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提取住房公积金相关规定通知如下:
淮南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职工本人及配偶在本市无未结清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增设电梯竣工验收使用后,可提取本人及配偶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1、身份证及房屋所有权证,配偶共同提取的需提供配偶身份证及结婚证;
3、增设电梯支付费用凭证;
三、提取时效与额度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2020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