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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控制暨阶段性担保保证金管理的通知

来源:阜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阜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阅读量:891 时间:2021-01-20

各房地产开发公司:

为切实加强住房公积金资金风险管理,确保住房公积金资金安全,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合法权益,根据《阜阳市住房公积金贷款阶段性保证金管理办法》和《阜阳市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协议》相关规定,结合我市房地产市场现状,对住房公积金保证金管理制度进行了补充,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切实履行承担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管理的相应责任

1.做好住房公积金政策宣传工作。各房地产开发公司要及时掌握住房公积金政策,组织销售人员参加我中心的集中业务培训或其他形式的业务培训,向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群众做好准确的政策宣传。严禁在不了解政策的情况下向贷款群众做错误宣传,严禁为了达到销售目的鼓动群众违规钻政策空子或对政策进行错误解读,从而引发投诉。在不了解或不能准确把握政策的情况下,要及时向我中心咨询或由我中心负责解释。

2.协助中心做好贷前资料审核把关工作。各房地产开发公司在销售环节务必对拟贷客户资料严格把关,做好各项资料的真实性与合规性审查,对有风险的贷款客户及时向中心提出风险提醒。严禁房地产开发公司协助贷款客户弄虚作假或向贷款客户提供虚假、变造贷款材料。如果发现并查实,将上浮保证金比例,情节严重的,终止合作协议。

3.严禁执行住房公积金贷款零首付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严禁房地产开发企业为了达到营销目的,违反规定推出零首付的促销手段,帮助住房公积金贷款客户出具虚假首付款收据。如果发现并查实,将上浮保证金比例,情节严重的,终止合作协议。

4.严禁房地产开发公司采取违规手段骗取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各房地产开发公司要遵守国家、地方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心的有关管理规定,严禁采取违规手段帮助非本单位职工缴交住房公积金并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或以个人虚假购房、虚构隐瞒事实、提供虚假销售材料等期骗手段通过多个职工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一经发现,将取消合作资格、列入黑名单、向社会公开信息等相应惩戒。

二、切实履行担保责任与义务并做好日常管理工作。

1.切实履行担保责任与义务。在房地产开发公司为住房公积金贷款客户提供阶段性担保期间,要切实履行担保责任与义务,借款人如发生连续3期累计6期以上的逾期行为,我中心将按照与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从开发公司的保证金账户中直接划扣逾期贷款本息,情节恶劣的,收回贷款本息,并在划扣后及时书面通知房地产开发公司。

2.做好保证金日常对账工作。各房地产开发公司应在每月5日前通过网上电子对账进行保证金的核对,完成对账工作。如各房地产开发公司未能按时对账或者与其保证金实额不一致的,将停止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和退还保证金业务。具体对账方法可以和各委托银行联系。

3.做好已缴纳的担保保证金退还工作。开发商缴纳的阶段性保证金在购房贷款人未取得不动产权证或未结清贷款前具有保证效力,当购房贷款人取得不动产权证,并办妥抵押权人的抵押登记手续,或贷款结清后,开发商可按程序申请办理保证金退还,银行应及时归档计入系统并在三个工作日内将保证金账户中的对应保证金退还给开发商。在此期间内,若购房贷款人未按合同约定如期还本付息的,由开发商代为偿还,银行有权直接从保证金账户中扣划相关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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