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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

来源:壹人事 阅读量:542 时间:2021-01-20

   各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

   一、阶段性减免三项社会保险费

   2.大中小微型企业的分类以工业和信息化部、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等有关规定为依据,按照统计部门、企业主管部门提供的参保单位信息进行确认,确认后直接进行减免,无需申请和审批。企业分支机构按其所属独立法人的类型划型。

   二、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

   5.享受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原则上应为2019年度按时足额缴费的企业,严重失信企业、已停保的企业和完全停产的企业,不纳入缓缴社会保险费范围。

   三、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

   8.因受疫情影响延期办理社会保险待遇申领手续的,参保单位和人员应在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补办。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及时受理,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待遇从其符合条件之月起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自审核通过后享受。

   四、工作要求

   11.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税务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扎实履职尽责,尽快将减免社会保险费政策落到实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牵头做好组织实施工作,税务部门要做好社会保险费征收工作,财政部门要做好社会保险待遇发放资金保障工作,其他有关部门要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安徽省财政厅

   2020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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