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喀什地区医疗保障基金地级统收统支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 喀什地区行政公署 2020-07-01 阅读量:1000 时间:2021-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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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人民政府,地直各有关单位:

《喀什地区医疗保障基金地级统收统支暂行办法》已经行署2020年第五次专员办公会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628

 

喀什地区医疗保障基金地级统收统支暂行办法

 

根据《关于加强医保基金地市级管理工作的通知》(新医保〔2019123号)精神,为实现喀什地区医疗保障基金地级统收统支管理,提高医疗保障基金的共济能力,方便统筹区内居民参保人员就医,结合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坚持地级统筹、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做好“医疗保障基金统收统支、统一调剂使用”,实现医疗保险地区内“统一覆盖范围、统一筹资政策、统一保障待遇、统一医保目录、统一定点管理、统一基金管理”的目标。

二、基金财务管理

(一)全地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含个人账户)、公务员医疗补充基金、大额医疗补助基金、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医疗救助资金(以下简称“医疗保障基金”)由地区本级统一管理和分配使用,执行国家统一的基金财务制度、会计制度和基金预决算管理制度,纳入地区财政专户,独立核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二)账户管理。地区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设立医疗保障基金收入户、支出户,地区财政局将医疗保障基金纳入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实行分账核算,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各县(市)财政局不再设立医疗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只由县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设立医疗保障基金收入户、支出户,进行分账核算,单独计息。

1)收入户:暂存由经办机构征收的医疗保险费收入;暂存下级经办机构上解的基金收入;暂存账户利息收入;暂存医疗保险基金转移收入以及其他收入等。

收入户除向地区基金收入户划转基金、退回转移收入外不得发生其他支付业务;收入户年末清零。

2)支出户:暂存财政专户和上级经办机构拨入基金;暂存账户利息收入;支付基金支出款项;向财政专户缴存账户利息收入;拨付下级经办机构基金。

支出户除暂存财政专户和上级经办机构拨入基金、暂存账户利息收入、支付资金原渠道退回外,不得发生其他收入业务。月末支出户预留1个月支出额度。

3)财政专户:接收税务机关或经办机构缴存的医疗保险费收入;接收税务机关或收入户、支出户缴入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该账户基金利息收入;接收财政补贴收入;接收上级财政专户划拨或下级财政专户上解的基金;根据经办机构用款计划和预算向支出户拨付基金。

(三)基金筹集。每月25日前,各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将当期征收的医疗保险缴费,上解至地区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收入户;月底前,由地区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收入户缴存至地区财政专户。各级税务部门征收的医疗保险费,直接缴存地区国库,由财政部门定期从国库转入财政专户。 

(四)基金支出。各县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于每月25日前将下一月用款计划报地区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审核汇总。地区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于次月3日前,将汇总用款计划报地区财政局审批;次月8日前,地区财政局根据用款计划和年度预算,按月将基金拨付至地区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支出户;次月10日前,地区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将基金拨付至各县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支出户。

地区拨付的资金,多于县市当月实际支付的部分,滚存至下一月继续使用;地区拨付的资金,少于县市当月实际发放的部分,由县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向地区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写明情况,地区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根据实际情况予以拨付。

三、基金结算管理和监督

(一)医疗保障基金结算。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各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负责本辖区范围内定点医疗机构医疗费用结算。

(二)医疗保障基金监管。地县审计局、医疗保障局、财政局等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收入户、支出户和财政专户内的基金收支和结余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分别向行署、县级政府报告。地县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中央财政医疗救助资金管理办法》、《喀什地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零售药店协议管理准入退出实施细则(修订)》等,履行对定点医药机构的监督和管理职能,确保基金安全运行。

(三)基金分析和风险预警。地区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要定期对医疗保障基金的收入、支出、结余情况进行分析、研究,每半年形成医疗保障基金运行分析报告报送地区医疗保障局。地区医疗保障局建立风险预警机制,根据基金结余情况,可通过适当调整缴费比例、降低或提高待遇结算政策、实行个人缴费补贴等办法进行平衡,使基金结余维持在合理水平。

四、附则

(一)在执行过程中,如有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二)本办法自202071日起实施。

 

文件下载:关于印发《喀什地区医疗保障基金地级统收统支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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