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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复发后能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二)

来源:河北工人报 阅读量:808 时间:2021-02-24

       案例二
  职工工伤复发入院治疗追索护理费

  案情简介:退休职工工伤复发


  刘某系A公司职工。2007年4月,刘某工作中受伤,被当地人社部门认定为工伤,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因工致残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第七级,即七级伤残。事故发生时,A公司没有为刘某办理工伤保险。通过诉讼程序,刘某最终享受了工伤保险待遇。2010年1月,刘某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批退休,退休证上记载的退休单位为A公司。


  刘某称,2018年4月13日至2019年4月13日,因工伤复发需入院治疗,他共计住院236天。住院期间,刘某自行雇佣他人进行护理。刘某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职工入院治疗需要护理的,应由单位负责。出院后,他提请劳动仲裁,要求A公司支付住院期间护理费4.3万余元。对此,A公司表示,刘某因工伤旧伤复发治疗没有相关证据,没有经过相关部门审核且没有通知公司,因此其主张的护理费不应由A公司承担。


  庭审中,刘某出具了工伤患者旧伤复发住院信息登记表、住院病案、诊断书、出院记录和工伤致残证等相关证据。




  审理结果:经审核确为工伤复发,可享受保险待遇


  劳动仲裁委认为,刘某系A公司的工伤职工,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8条规定,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现刘某因工伤旧伤复发住院治疗,住院期间A公司未安排人员进行护理,故护理费应由A公司承担。


  对于A公司主张的刘某因工伤旧伤复发没有证据证明,没有经过相关部门审核且没有通知A公司,劳动仲裁委认为,刘某于2018年4月13日至2019年4月13日入院治疗,其入住医院为医保、工伤定点医院,且刘某提供的工伤患者旧伤复发住院信息登记表、住院病案、诊断书、出院记录和工伤致残证等证据,能够证明其入院治疗的疾病与劳动部门认定的疾病相同,属于旧病复发。其中,工伤患者旧伤复发住院信息申报单即可证明,刘某系因工伤旧伤复发住院治疗且经审核同意的。《工伤保险条例》亦未明确规定职工因工伤旧伤复发住院治疗需通知用人单位。A公司对此持有异议,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在A公司未完成举证责任的情况下,对于其不承担护理费的上诉主张,不予支持。


  据此,劳动仲裁委支持了刘某关于护理费的主张。劳动仲裁委作出裁决后,A公司不服,向法院起诉。案件经一审、二审程序,法院最终判决A公司向刘某支付护理费。


  案例评析:工伤复发审核是必备要件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第四十四条规定,工伤职工因旧伤复发需要治疗的,填写《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治疗申请表》(表4-2),由就诊的工伤保险协议机构提出工伤复发的诊断意见,经业务部门核准后到工伤保险协议机构就医。对旧伤复发有争议的,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定。


  据此,职工工伤复发,需应当先到治疗工伤的协议医疗机构填写“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治疗申请表”,然后提交至社保经办机构进行审核,确认是否可以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和停工留薪期待遇。经确认确属工伤复发的,则用人单位应当在员工停止工作接受治疗期间,按照其停工治疗前正常上班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按月向其支付停工留薪期待遇。工伤医疗待遇、辅助器具配置费用等,符合规定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此外,《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这也就意味着,工伤复发后,在一定时间段内是可以重新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由此可以申请追加工伤保险待遇。




  法条链接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二条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工伤复发后能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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