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广东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来源:壹人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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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1-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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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一、县(市、区)人民政府按每人每年120元标准为困难群体全额代缴养老保险费,所需资金由清远市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担。资金分担比例按《转发关于切实做好社会保险扶贫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清人社函〔2018〕176号)规定执行,即由清远市本级财政、各县(市、区)财政按1:9比例负担。
三、对年满65周岁未满80周岁参保人每人每月加发5元基础养老金,年满80周岁以上参保人每人每月加发10元基础养老金(以下简称高龄加发),各规定年龄加发的基础养老金不做叠加。高龄加发资金由清远市本级财政、各县(市、区)财政按1:9比例负担,高龄加发从本通知发文之日起实施。
五、参保人累计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超过15年的部分,每增加1年每月加发3元的基础养老金,各县(市、区)政府可根据本地实际,适当提高加发标准,具体加发标准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所需资金由各县(市、区)财政负担。
七、清远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按《广东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粤府〔2019〕105号)执行,原《清远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清府〔2014〕85号)同时废止。
2020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