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关于2020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_社会保险_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来源: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阅读量:731 时间:2020-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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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有关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20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22号)精神,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并经人社部、财政部审核同意,现将2020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2020年1月1日起,对2019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以下简称“退休人员”),以及按照《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办理退职的人员(以下简称“退职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    

二、调整办法    

(一)定额调整    

企业退休人员、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60元;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3元。    

(二)挂钩调整    

1.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职人员、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5元;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退休人员,在每人每月增加15元的基础上,缴费年限在15年以上的部分,缴费每满1年(不满1年按1年计算),每人每月再增加1.5元。    

2.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退职人员,每人每月按照本人2019年末的月基本养老金水平的1.6%增加基本养老金。    

(三)高龄调整    

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退职人员,截至2019年12月31日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的,每人每月增加30元;年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的,每人每月增加50元;年满80周岁的,每人每月增加70元。此外,对于女年满65周岁不满70周岁的,每人每月增加5元。    

(四)适当倾斜    

1.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按照本通知前述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后,月基本养老金不足3376元的,补齐到3376元。    

2.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企业退休人员,按照本通知前述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后,月基本养老金不足3376元的,缴费年限在15年以上的部分,缴费每满1年(不满1年按1年计算),每人每月再增加1.2元。调整后的月基本养老金最高增加到3376元。    

三、资金来源    

本次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其他人员按原渠道列支。    

四、发放时间    

本次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于7月底前发放到位,今年1至7月份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一并补发。

           

市人社局 市财政局    

2020年7月9日


关于2020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政策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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