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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在单位被打伤 都能认定为工伤吗?

来源:河北工人报 阅读量:741 时间:2021-05-25

职工在单位被打伤 都能认定为工伤吗?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三)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那么,是不是所有的在单位受到意外伤害的事件都能被认定为工伤呢?答案当然是否定的。


 

为了帮助大家分清到底什么样的伤害可以被认定为工伤,河北省人社厅工伤保险处三级调研员刘伯洲结合实际案例为大家进行讲解。


保安深夜被业主打伤


算工伤吗



小王在某市某小区做保安,负责维护门口秩序。


今年春天某日晚快12时,热闹了一天的小区终于安静了下来。小王刚脱了制服想歇歇脚,就听到有人在门口大呼小叫,原来是个“酒鬼”在撒疯。小王赶忙出门,刚开口问了一句:“你从哪儿来的?”话音还未落,就见那人瞪着眼睛,反问他是干啥的,凭什么管他?接着,就不容分说地给了他一顿胖揍。


小王想着对方是业主,就强压着火没有还手,结果不仅被对方打得破了头、左膝盖被打骨折,而且胸肋处还青了一大块。


后来,这个打人的业主被判了刑,并向小王赔了钱,但在进行工伤认定时却起了争议:单位认为小王虽然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受伤,但他一没穿制服,二没表明身份,所以不能说是在履职。同时,单位还强调该“酒鬼”已经喝了两瓶白酒,就是在找茬撒酒疯打人,跟小王履职没任何关系。那么,保安小王此次被打受伤,是否可以被认定为工伤呢?


刘伯洲:此案中,保安小王在被打伤时,确实是在其当班的工作时间;地点是在小区门口,符合小区保安的工作场所;被打的原因是因为“酒鬼”的吵闹影响到了居民的休息,作为保安理应进行制止,符合保安的工作内容。综上,小王被打伤符合工伤认定的要素,应当被认定为工伤。


结果:小王自己申请工伤认定获得通过后,保安公司不服,起诉到区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人社局的认定程序合法、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驳回了保安公司的上诉。保安公司又上诉至市法院、省法院,结果都认定小王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遭受醉酒业主殴打属于工伤毫无争议,同时,保安公司提不出证据证明小王的受伤与履职无关。法院裁定驳回上诉。


上班时与同事打架受伤


算工伤吗?


皮启宝是某县煤矿的电工。虽然已年过四十,但脾气依然暴躁,遇事就爱着急。


一天,皮启宝负责的生产线意外停机,检查后发现是设备坏了。于是,他急忙地去拿工具。没想到却忙中出错,皮启宝不仅自己不慎跌倒,还正巧把同事卜式奎撞了一个跟头。“你是咋回事?”“我这不是着急干活吗?”“干活也别瞎干啊!”……三言两语,俩人就杠上了。同事老郝赶忙拉开俩人,劝说道:“你们俩这么大的人了,咋就没个忍让呢?拉倒吧。”可卜式奎还是没完没了,皮启宝实在忍不住,顺手就打了他一扁铲,还在他脸上顶了一膝盖。卜式奎哪能吃这个亏?他抡起斧头就给了皮启宝一下子……两人双双受伤住院。


该矿向人社局给皮启宝申请了工伤认定,但该市人社局却作出了不予认定的决定。皮启宝想不明白:“要不是忙着检修,我哪能摔跤;不摔跤哪能砸到卜式奎;砸不到他,我哪会受伤,为啥就不能算工伤呢?”


刘伯洲:这个案件的关键是该职工是不是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的暴力伤害。皮启宝受伤虽然是在班上,也与工作有联系,但究其直接原因却是因与他人互殴所致。其在跌倒时,是在履行工作职责,但在撞倒了同事后开始吵架撕扯,特别是被人劝开后,又把吵架撕扯升级为“互殴”,其后的这些行为与工作没有因果关系,因此受的伤,也不属于“履行工作职责过程受到暴力伤害”,所以其不能被认定为工伤。


结果:该矿不服人社局的认定,起诉到法院。法院一审判决人社局重新作出认定。人社局上诉到了市法院。在被裁定维持原判后,人社局又上诉省法院。最终,省法院撤消了二审判决,支持了人社局不予认定工伤的结果。


医生在医院被同事的爱人打伤


算工伤吗?


穆易是一家医院妇产科的主任,科里有名护士叫任丽花。日前,任丽花找到穆易,说她要请产假。穆易发现对方并没有怀孕,就以科里人手紧张,等其真正怀孕到了预产期再请假为由,拒绝其休产假。任丽花带着情绪大喊:“凭啥科里别的护士都能轮着休产假,就我得一直上班,还老上夜班?”她还不依不饶地追到办公室踹门骂街。穆易被她喊急了,也吼了她一句:“想请假就得按制度,咋闹也不好使!”这事当天就算过去了。


谁知第二天穆易上班时刚走进医院的大门,就被任丽花的爱人拦下,直接被打了一个措手不及,最终经鉴定为轻伤二级。


医院认为穆易作为科室主任是因为工作受伤,就向市人社局申请了工伤认定。但人社局认为穆易是因为与任丽花由于休假问题产生的冲突,后被任丽花的爱人殴打致伤的,虽起因是源于工作,但直接原因却是报复行为,跟其履行工作职责没关系,所以作出不予认定的决定。那么穆易可以被认定为工伤吗?


刘伯洲:穆易受伤与其履行工作职责相关,即与护士协商休假一事有直接关系。要不是坚持执行制度,他就不会被打伤,符合“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受伤属于工伤认定”的情形,应该被认定为工伤。


结果:医院到所在地区法院起诉,法院一审裁决市人社局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市人社局不服,上诉到中院。中院支持了一审判决。市人社局又上诉到省法院,称两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二审判决,依法再审,维持其不予认定的决定。最后,省高院维持一审判决,要求市人社局重新作出工伤认定。


保安在岗时与同事打架受伤


算工伤吗?


马峰从农村老家来到城市打工,在一家公司当保安。领班瞧不起马峰是农村人,平时没少欺负他。


去年夏天的一天,马峰当班。当他后半夜巡完岗刚回到门卫室时,恰巧遇到领班醉醺醺地从外面回来,非说他巡岗任务完成得不好,让他再去绕着大院巡一遍。为此,两人发生了争执。领班趁着马峰不注意,从抽屉中取出美工刀,划伤了他的脸和胳膊。


后来法院判该领班有期徒刑1年零9个月,及赔付马峰53000元。此时,有人提醒马峰,他可以申请工伤认定。但在马峰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后,人社局却作出了不予认定的决定。马峰想不通:自己是在上班时间,在门卫室受的伤,怎么就不算工伤呢?


刘伯洲:本案,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的决定并没有错。马峰的职责是巡岗,当他回到门卫室时,其当晚的巡岗任务就已结束。所以其受伤时,并没有处于履行巡岗职责的状态。


双方是在领班让马峰再巡一圈岗时起的争执,此行为已经中断了马峰的“巡岗”履责,也就切断了“履行工作职责”和受到暴力伤害之间的因果关系,据此,马峰不能被认定为工伤。


结果:马峰不服,起诉至区法院,区法院裁决,维持人社局不予认定工伤的结果。马峰又上诉至市法院。市法院经审理认为,领班的行为属于犯罪并已受到了相应的法律制裁,受害人也得到了赔偿。原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人马峰要求“撤销被诉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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