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恢复异地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

来源:沧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阅读量:568 时间:2020-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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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管理部(分中心)、机关各科室,各缴存单位: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深化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进一步做好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工作,支持沧州籍在外地工作回乡购房职工的贷款需求,根据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工作的通知》(冀建房金函〔2020〕52号)文件精神,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自12月15日起恢复异地贷款业务。

一、异地个人住房贷款申请条件

1.户籍地为沧州并在沧州本地购买自住住房

2.在异地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

二、异地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资料

(一)购买商品房贷款

1.缴存地开具的《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有效期内)

2.夫妻双方身份证原件

3.夫妻双方户口页原件

4.夫妻双方结婚证明原件(结婚证信息错误的填写《夫妻关系声明》或补办结婚证;离异未再婚的需提供离婚证及离婚协议或法院民事调解(判决)书原件;丧偶的另需提供配偶死亡证明);未婚、离异未再婚、丧偶未再婚的,需由借款人柜台签署单身声明

5.夫妻双方《个人信用报告》原件(有效期1个月)

6.购房合同原件

7.首付款发票原件

8.契税完税证明原件

9.借款人名下用于还贷的借记卡

10.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购买再交易住房贷款

1.缴存地开具的《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有效期内)

2.夫妻双方身份证原件

3.夫妻双方户口页原件

4.夫妻双方结婚证明原件(结婚证信息错误的填写《夫妻关系声明》或补办结婚证;离异未再婚的需提供离婚证及离婚协议或法院民事调解(判决)书原件;丧偶的另需提供配偶死亡证明);未婚、离异未再婚、丧偶未再婚的,需由借款人柜台签署单身声明

5.夫妻双方《个人信用报告》原件(有效期1个月)

6.不动产登记中心备案的存量房买卖协议原件,不具备存量房买卖协议备案条件的县(市、区)申请人可提供房屋买卖协议原件

7.买房人首付款证明(买房人银行转账凭证或卖房人收据)

8.契税完税证明原件

9.过户后新不动产权证书(含图纸)原件(新证没有明确建成年份的须提供原不动产权证书复印件)

10.借款人名下用于还贷的借记卡

11.卖房人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及其本人名下借记卡(农、工、中、建、邮政储蓄银行)

12.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沧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0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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