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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停止再交易住房全款公积金贷款的政策解读

来源:沧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阅读量:380 时间:2020-10-30

近日,沧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出台了《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政策的通知》(沧金管委〔2020〕8号)文件,其中一项内容为:停止缴存人交清全部再交易住房房款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

调整原因:停止此项业务的主要原因是,设立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目的是解决缴存职工购房资金不足问题。职工全款购买再交易住房不能证明职工购房资金不足,贷后也不能证明贷款用于购房,不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使用的规定。为严格贯彻落实住建部、省住建厅相关政策要求,规范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办理,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三届六次会议研究决定,自2020年11月1日起停止缴存人交清全部再交易住房房款后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

申请条件:政策调整后的再交易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流程与原流程相同。具体贷款要件如下:

1、夫妻双方身份证原件

2、夫妻双方户口页原件

3、夫妻双方结婚证明原件(结婚证信息错误填写《夫妻关系声明》或补办结婚证;离异未再婚的另需提供离婚证及离婚协议或法院民事调解(判决)书原件;丧偶的另需提供配偶死亡证明);未婚、离异未再婚、丧偶未再婚的,需由借款人柜台签署单身声明

4、夫妻双方《个人信用报告》(1个月以内)

5、不动产登记中心备案的存量房买卖协议原件,不具备存量房买卖协议备案条件的县(市、区)申请人可提供房屋买卖协议原件

6、买房人首付款证明(买房人银行转账凭证或卖房人收据)

7、契税完税证明原件

8、过户后新不动产权证书(含图纸)原件(新证没有明确建成年份的须提供原不动产权证书复印件)

9、借款人名下用于还贷的借记卡

10、卖房人身份证原件及本人名下借记卡(农、工、中、建、邮政储蓄银行)

11、公积金管理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注意事项:政策调整后职工购买再交易住房(二手房)申请公积金贷款应注意的事项:

1、申请人在与卖方达成购房一致意见签订购房协议前,应携带本人身份证、结婚证、夫妻双方《个人信用报告》到购房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分中心)咨询准确的可贷额度,在可贷额度内确定自己的贷款额度,以确保所签协议中首付款+贷款额度=房屋总价款。

 2、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通过后,贷款资金由市公积金中心汇入卖房人本人的银行账户,不再向第三方银行账户汇款。申请人(购房人)应与卖房人理清债权债务关系,以免发生不必要的资金结算纠纷。


政策链接:沧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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