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沧州市疫情影响期间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具体办法》的通知

来源:沧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阅读量:356 时间:2020-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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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沧州市疫情影响期间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具体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各缴存单位:

《沧州市疫情影响期间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具体办法》已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三届五次会议讨论通过,并经市政府批准,现予以印发,请抓好贯彻落实。

 

 

沧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0年3月8日

 

 

 

沧州市疫情影响期间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具体办法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应对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纾解企业和群众困难,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妥善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建金〔2020〕23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做好住房公积金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建办金函〔2020〕71号)要求,现就我市疫情期间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制定如下具体办法:

一、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企业,经企业与职工协商一致,可在2020年6月30日前向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分中心)提交书面缓缴申请和补缴方案,申请缓缴2020年1月至6月的住房公积金(期间已经汇缴的月份除外)。缓缴期间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企业职工正常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缓缴期满后,企业应当自2020年7月起恢复正常缴存,并按照补缴方案最迟于2020年底前为职工补齐缓缴的住房公积金。

二、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自愿缴存人员,可在2020年6月30日前向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分中心)申请缓缴2020年1月至6月的住房公积金,缓缴期间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本人正常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缓缴期满后,本人应当自2020年7月起恢复正常缴存,并在2020年底前补齐缓缴的住房公积金。

三、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缴存职工,可向贷款发放管理部(分中心)提出延迟还款申请后,2020年1月24日至6月30日期间未能正常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作逾期处理,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征信部门,已报送的予以调整。疫情解除后,有逾期贷款的职工要尽快归还欠款。

四、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缴存职工,因支付房租压力较大,不受时间间隔限制,可在6月30日前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提取额度不超过政策规定的全年限额。

五、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缴存职工,因疫情影响不能及时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和提取业务而超过办理时限的,2020年1月24日至2020年6月30日疫情影响期间不记入办理限制时限内。职工应在具备办理条件后及时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等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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