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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特设岗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桂人社规〔2018〕20号)

来源:广西省人社厅 阅读量:353 时间:2018-09-26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治区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各高等学校及其他直属事业单位:

为完善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规范特设岗位管理,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文件精神,我们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特设岗位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情况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8年9月13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特设岗位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优化人才引进、培养、使用政策,促进事业单位人才队伍建设,推动事业发展,根据国家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相关规定和自治区加强高层次创新型人才队伍建设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已实施岗位设置管理的事业单位。常设岗位中有相应空缺或高等级岗位有空缺可顺延使用的,不得设置特设岗位。

第三条 特设岗位是根据事业发展需要,经批准在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主系列高、中级岗位设置的非常设工作岗位,主要用于吸引优秀人才,解决评聘矛盾

第四条  特设岗位不受事业单位岗位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实行单列管理。

第五条  事业单位可根据事业发展和引进人才工作需要设置特设岗位。特设岗位一般不超过核准的本单位专业技术岗位总量的5%,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适当提高,但最高不能超过10%。

(一)承担自治区级以上重大科技攻关项目、研究项目或课题,本单位现有人员无法满足工作需要,确需引进高层次人才的;

(二)为事业单位长远发展需要,确需引进国内外专门人才及其团队的;

(三)根据基层公共事业发展需要,县乡事业单位和一线艰苦岗位引进优秀人才的;

(四)已评未聘人员达到专技岗位总量20%以上的;

(五)经主管部门党组集体研究,有其他特殊原因确需设置的。

第六条  自治区直属事业单位或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特设岗位可设置为专业技术四级以上岗位;设区市、县直属事业单位以及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特设岗位可设置为专业技术七级以上岗位;艰苦边远地区和乡镇事业单位,特设岗位可设置为专业技术十级以上岗位。

第七条  各等级特设岗位的具体任职条件,由主管部门或事业单位根据事业发展需要自主设置。事业单位应当制定特设岗位的岗位说明书,明确岗位职责和任职条件。特设岗位任职条件应高于同等级常设岗位的要求。事业单位无相应常设岗位的,任职条件比照当地同类型事业单位相应常设岗位条件设置。

第八条  竞聘特设岗位的人员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之一:

(一)承担设区市以上重大科技攻关项目、研究项目或课题的;

(二)在工作中有重大发明创造、技术革新的;

(三)属于设区市以上认定的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

(四)在本单位取得职称3年以上,确因工作需要,但因单位岗位不足未能聘用至与职称对应的最低等级岗位的。

第九条  具备设置特设岗位条件的,由事业单位提出申请,明确拟设置的具体岗位和拟聘人员。特设岗位按照下列程序申请设置和使用:

(一)申请。特设岗位实施方案在广泛征求本单位职工意见的基础上,单位领导人员集体研究通过。单位填写《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特设岗位设置申请表》(附件1)一式两份,按管理权限提交申请。

(二)审核。自治区本级事业单位提交主管部门审核,主管部门应根据自治区有关规定对特设岗位的设置严格审查,必要时可以组织评审、评议和公示。设区市以下事业单位由各市结合实际情况确定审核权限。经批准设置特设岗位后,事业单位应在6个月内按规定完成岗位聘用。

(三)备案。特设岗位人员聘用完成后,自治区本级事业单位填写《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特设岗位设置备案表》(附件2),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设区市以下事业单位报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第十条 经备案的特设岗位人员,由所在事业单位印发聘用通知,并与特设岗位拟聘人员订立聘用合同。聘用合同应在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一般应明确岗位聘期、职责任务、考核办法、绩效分配、聘期内转岗或解聘、聘期届满后处置办法等内容。

第十一条  特设岗位人员聘期一般为3至5年,承担国家或自治区级重大研究项目(课题)的,可根据任务期限设置聘期。

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要建立完善对特设岗位人员的考核管理制度,根据岗位职责说明书和聘用合同,结合特设岗位聘用期间的工作或课题、项目进展情况,对特设岗位人员进行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绩效分配和续聘、是否提前解聘的依据。

第十三条  事业单位与特设岗位人员依法终止、解除聘用合同,或特设岗位人员转聘至常设岗位的,原特设岗位自动核销。在常设岗位出现空缺后,同等级特设岗位人员应按空缺数量,转聘至常设岗位。事业单位应及时办理特设岗位人员转聘手续。

特设岗位人员可以按照规定参加本单位常设岗位的竞聘上岗。

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引进特设岗位拟聘人员,应符合公开招聘或交流调动的相关规定和程序。

第十五条  特设岗位人员的工资待遇一般按所聘岗位等级确定,享受常设岗位人员同等待遇。

第十六条  特设岗位人员依法参加社会保险。

第十七条  各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要根据本办法及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特设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管,确保合理设置、规范运行。对不按政策进行特设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的情形,要及时纠正,必要时可直接撤销特设岗位,并依纪依规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各级事业单位要将特设岗位的设置管理工作作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从促进事业发展出发,合理设置和使用特设岗位,充分调动特设岗位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做到人尽其才、才当其用。

第十八条  事业单位根据工作需要,设置特设岗位聘用不纳入岗位总量管理人员的,不受常设岗位空缺情况限制,不占用核定的常设岗位及特设岗位总量,按双方签订的合同或协议自行管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附件:1.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特设岗位设置申请表

       2.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特设岗位设置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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