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材料的通知(锡房金【2020】29号)
来源:无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阅读量:630
时间:2021-06-17
各缴存职工:
根据江苏省政务服务事项管理相关工作要求,参照《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51267-2017),现对本市住房公积金部分业务办理材料作如下调整:
一、住房公积金委托偿还住房贷款业务
借款人本人申请办理委托还贷业务时,应提供本人身份证和住房贷款合同;借款人配偶及参与还贷的直系亲属申请办理委托还贷的,除提供本人身份证和住房贷款合同外,还应提供结婚证、户口簿等与借款人的关系证明。
委托他人代办时,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供受托人身份证及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
二、出境定居提取住房公积金
缴存职工申请办理出境定居提取业务时,应提供出境定居签证或户籍注销证明。
上述办理材料均须提供原件。
本通知自2020年11月1日起执行。
无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0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