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关于2021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来源: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阅读量:643 时间:2021-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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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关于2021年调整

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有关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21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20号)精神,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并经人社部、财政部审核同意,现2021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202111日起,对202012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以下简称“退休人员”),以及按照《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办理退职的人员(以下简称“退职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

二、调整办法

(一)定额调整

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8元。

(二)挂钩调整

1.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职人员、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0元;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退休人员,在每人每月增加30元的基础上,缴费年限在15年以上的部分,缴费每满1年(不满1年按1年计算),每人每月再增加2元。

2.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退职人员,每人每月按照本人2020年末的月基本养老金水平的1%增加基本养老金。

(三)适当倾斜

1.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退职人员,截至20201231日: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的,每人每月增加20元;年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的,每人每月增加30元;年满80周岁的,每人每月增加40元。

2安置到企业工作并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军队转业干部,按照本通知前述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后,月基本养老金不足3470元的,补齐到3470元。

三、资金来源

本次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其他人员按原渠道列支。

四、发放时间

本次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6底前发放到位,今年16月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一并补发。

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202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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