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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偷拿200元废料卖掉工厂能否据厂规将其开除?

来源:嘉峪关市人社局 阅读量:824 时间:2021-07-12

职工偷拿200元废料卖掉工厂能否据厂规将其开除?


甲是某工厂的工人,在工作期间乘人不备将价值200元的铸铁废料偷拿出工厂卖掉,得款180元,厂方遂依据内部规定与甲解除劳动合同。该厂规定:凡是将工厂所属物品未经批准拿出厂外处理的,无论价值一律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工厂是否可以以此为理由开除甲?山东一诺律师事务所邵红日律师认为:工厂不应与甲解除劳动关系。因为该厂规定不具备合理性,对工人来说是不公平规定,应不予参考。合理的用人单位制度能够确保单位各项工作正常运转,不合理的规章制度只能使用人单位蒙受损失,合理的规章制度应着重从以下几方面来认定:一是应当遵守诚实守信原则。《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或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是何种程度为严重、何种损害为重大,法律没有做出具体规定,需要企业规章制度进行补充。一般来说,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应不得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日常经验规则的判断标准。二是公平公正、不得违反公序良俗原则。显失公平的企业规章制度比较普遍,但这些规定因存在不合理之处,可不予参考。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应做到双方对等公平,不存在特权之事、特权之人,并符合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基本原则。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违反公序良俗,可不予参考。三是不得存在隐形不公平、不合理之处。现实中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大多只规定了框性条款,未制定具体情况的具体规定,实施时由用人单位再做详细解释。这样的规章制度就存在很多隐性的不公平、不合理之处。因此,存在隐性不公平、不合理的厂规也可以不予参考。山东中苑律师事务所刘艳刚律师认为:工厂能否与甲解除劳动合同,取决于该工厂的规章制度的制定内容及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据此规定,关于企业规章制度的订立,须符合以上规定,并且特别注意要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具体做法最好是要劳动者在规章制度上签字,这是表示劳动者被告知的最有力的方法。如果合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将工厂物品拿出场外属于严重违反劳动规章制度的,则可以依据该规章制度与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当然具体到此案,将价值200元的铸铁废料偷拿出工厂卖掉是否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值得商榷。该工厂最好是对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做一个阶梯式规定,比如根据次数或者价值额来确定是否属于严重违反企业的规章制度的行为。山东天正平律师事务所李娜律师认为:厂方是否能解除劳动合同需要看该厂厂规制定过程及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如果该厂的厂规制定过程及内容都符合法律规定,一经制定、生效,对用人单位的全体成员皆具有约束力,那么,该厂可以根据厂规与甲方解除劳动合同;如果该厂的厂规制定过程或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该厂就不可以根据厂规与甲方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 《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可以看出:有效的劳动规章制度必须同时具备三个要件:1、经过民主程序制定;2、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3、已向劳动者公示。对于符合三个要件的劳动规章制度系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宪章,是劳动管理的自治规范、行为守则,一经制定、生效,对用人单位的全体成员皆具有约束力,自认厂方可以根据其制定的厂规解除与甲方的劳动合同,否则不行。摘自2012年6月19日《青岛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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