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市区统筹 为劳动者撑起更大“保护伞”——《宿迁市工伤保险市区统筹方案》政策解读
为推进工伤保险制度公平可持续发展,提高基金使用效率、增强保障能力,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江苏省工伤保险省级统筹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20〕3号)要求,6月24日,宿迁市制定了《宿迁市工伤保险市区统筹方案》。
一、《方案》的出台背景
省政府办公厅于今年初出台了关于江苏省工伤保险省级统筹的实施意见,要求各设区市落实工伤保险基金市区统收统支。为此,市人社局会同市财政局、市税务局等部门研究统筹政策,结合我市实际,通过外出学习调研、精细测算数据、广泛征集意见,出台了宿迁市市区统筹方案。
二、此次统筹的范围和目标
此次统筹范围为市本级(含市直、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市湖滨新区、市洋河新区)、宿豫区、宿城区。
此次统筹目标是坚持统一规范,以提供统筹层次为契机,完善制度体系;坚持缺口分担,提高基金共济和使用效率,确保“收得上、拨得下、按时发、可持续”;坚持分级管理,划清市与区的边界,明确职责分工,实现“基金上统、服务下沉”。
三、我市工伤保险参保情况及基金备付能力
据统计,截至2019年底,我市参加工伤保险总人数51.83万人,市本级、沭阳、泗阳、泗洪、宿豫和宿城参保人数分别为14.64万人、8.51万人、9.49万人、7.62万人、6.57万人、5万人。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2.63亿元,备付能力为21个月。
四、《方案》出台后对我市参保职工的影响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文件要求,2020年起,设区市辖区工伤保险基金统一纳入市级统筹管理,实行基金统收统支。我市实施市区统筹后,市区整体作为一个预算单位,按照省里规定的比例上解省级储备金。待省级统筹实施后,我市工伤职工的待遇保障水平会根据相关基数的调整得到进一步提高。
五、《方案》的主要内容
此次方案围绕省级统筹实施意见要求,主要实施“六统一”:
一是统一工伤保险基金管理。实行工伤保险基金市区统收统支,从2020年起,市本级及各区工伤保险基金纳入市区统筹,实行基金统收统支,由市级统一管理、调度和使用。
二是统一工伤保险参保范围。市区范围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职工(雇工)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三是统一工伤保险费率政策。一至八类行业基准费率按照国家标准分别为0.2%、0.4%、0.7%、0.9%、1.1%、1.3%、1.6%、1.9%。工伤保险缴费基数按照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相关规定执行。阶段性降费政策、浮动费率政策和工程建设项目参保缴费政策仍按现标准执行,今后省里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是统一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办法。工伤认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分别由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劳动能力鉴定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织实施。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工作规程待省出台后统一实施。
五是统一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标准。市(区)经办机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和《宿迁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实施细则》(宿人社发〔2011〕60号)规定执行统一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今后省里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是统一经办流程和信息系统。按照省部署安排,完成全省统一的工伤保险信息平台本地化改造,实现市区业务经办一体化管理。省统一的工伤保险业务经办规程、管理制度和协议文本印发后,按照省规定执行。
六、《方案》的保障措施
我们将重点围绕三方面,推进工伤保险市区统筹工作落地达效。一是加强组织协调。工伤保险市区统筹是省级统筹的重要保障,各地、各部门按照实施方案明确的责任分工,共同做好工伤保险市区统筹工作。人社、财政、税务等部门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加强工作的统筹调度。二是明确责任分工。市人社部门负责市区统筹工作的牵头落实。各级人社部门负责本地区工伤保险工作的管理,落实各项政策标准,执行各类业务规程,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参保扩面;市财政部门负责市区工伤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的管理,各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人社、税务部门编制本地区基金预决算;各级税务部门参与同级基金预算草案的编制,配合同级人社部门推进参保扩面,会同同级人社部门做好基金征收、欠费追缴等工作。三是强化风险防范。各地区要全面清理本地区工伤保险政策,对与国家、省市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一致的应立即整改规范。要进一步强化工伤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加强基金风险防控,建立基金预算管理、业务经办管理、待遇支付管理、资料档案管理等各个环节风险内控制度,落实基金收支、大额待遇支付和分级授权审批制度,保障我市工伤保险市区统筹各项工作顺利完成。
工伤保险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