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菏泽市住房公积金归集办法》的解读
住房公积金归集工作是住房公积金制度建立和发展的重要基础,也是一项惠及广大缴存者切身利益的民生工程。我市现行住房公积金归集工作存在住房公积金缴存覆盖范围有限、缴存基数和比例参差不齐、缴存单位的监督管理力度不够、缴存人的维权意识差等问题,造成了严重的缴存不平衡现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工作,扩大住房公积金缴存覆盖范围,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的监督管理并增强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维权意识,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对我市社会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菏泽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拟定了《菏泽市住房公积金归集办法》,并已经菏泽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自2020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现对《菏泽市住房公积金归集办法》作如下解读:
一、明确权责及缴存范围。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GB/T51271-2017)等文件规定,在认真总结实际经验的基础之上,进一步明确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各分支机构、受托银行、缴存单位及职工等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各参与方的权利和义务,再次重申应当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经济类型范围。菏泽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负责本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工作,为本市缴存单位和职工提供住房公积金相关服务。受托银行应当按照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签订的委托合同提供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相关服务。缴存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及时履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转移等职责,协助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查询、对账等事宜,配合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做好监督检查、投诉处理等工作,协助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做好政策宣传和咨询。在菏泽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民办非企业、基金会、社会团体等,及其在职职工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政策缴存住房公积金。城镇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人员可自愿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规范业务办理标准和时效。进一步明确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各项环节办理的标准及申请业务办理的时间节点。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每年7月份可调整一次。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应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收入,并且不得低于省政府公布的当年在岗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不得高于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5%,不得高于12%。外资企业中方员工的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8%。新设立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单位录用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和封存、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或破产等情形,缴存单位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相关业务手续。进一步明确住房公积金计息方式及本息免征个人所得税的制度属性。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给公积金缴存人计息。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期间,住房公积金照常计息。并且住房公积金本息免征个人所得税。
三、严厉打击违规办理行为。对于违规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缴存单位,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于逾期不缴或少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补缴;逾期不办理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内部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规定,违法办理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除责令限期改正外,还应对相关责任人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造成住房公积金损失的,除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外,还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菏泽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0年 9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