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缴存住房公积金有关工作的通知

来源:临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阅读量:894 时间:2021-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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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管理部、分中心,机关各科室:

经研究,现就做好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缴存住房公积金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年满18周岁,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在我市社保机构正常缴纳社会保险一年以上的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按照自愿的原则自主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

申请人携本人身份证原件和银行卡,到社会保险缴纳地的住房公积金分支机构办理缴存登记手续。缴存基数与缴纳社会保险的基数一致。缴存比例不得低于10%,不得高于24%。各分支机构要严格落实本通知要求,为缴存人员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临沂市住房公积金服务中心

                                               2019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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