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购置设备一次性扣除政策,应如何享受?如何填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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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1-08-04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8
号)等规定,自2020年1月1
日至2020
年12
月31
日,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企业名单由省级及省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
该优惠政策填报在《资产加速折旧、摊销(扣除)优惠明细表》(A201020
)中。其中设备单价在500
万元以下的,将相关固定资产的纳税调减、加速折旧优惠统计等情况的本年累计金额填在第7
行“(一)500
万元以下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设备单价在500
万元以上的,填在该表的第8
行“(二)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单价500
万元以上设备一次性扣除”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