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关于进一步简化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证明材料的通知》(筑公积金通字〔2019〕162号)的解读

来源:贵阳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阅读量:515 时间:2021-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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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关于进一步简化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证明材料的通知》(筑公积金通字〔2019〕162号)的解读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精神,深入开展“减证便民”行动,简化


 

住房公积业务办理手续与证明材料,切实


提升服务效率,进一步方便缴存单位和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于2019年12月25日,下发《关于进一步简化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证明材料的通知》(筑公积金通字〔2019〕162号),进一步简化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证明材料,具体情况如下。


一、简化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办理证明材料


(一)港澳台灵活就业人员在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设立手续时,不再提供台港澳人员就业证。


(二)


缴存单位办理账户启封时,不再提供启封相关文件或证明。


(三)


缴存单位办理单位转移时,只需在《贵阳市住房公积金单位转移申请表》(见附件)中填写转移情况说明,不再单独出具转移申请报告。


二、简化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办理证明材料


(四)缴存职工购买商品房现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时,不再提供商品房销售现房证明书。


(五)缴存职工参加单位集资建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时,不再提供集资建房批复。


(六)缴存职工参加单位房改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时,不再提供售房批复。


(七)缴存职工购买拆迁安置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时,不再提供欠款证明。同时,


提取时间不得超过拆迁协议规定付款时间一年,如超过规定时间未办理的,可在款项付清或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之日起18个月内办理提取。


(八)缴存职工购买拆迁房时,如出现拆迁单位与收款单位不一致且在拆迁协议中未明确收款账户情形的,由拆迁单位出具收款账户情况说明至中心备案,职工不再单独提供收款账户情况说明。


(九)


借款人配偶或共同借款人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或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时,不再提供前一提取顺序人(主贷人、第一顺序购房人等)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情况证明。


(十)


缴存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或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再提供该套住房的购房合同。提前还款的,不再提供贷款机构出具的同意提前偿还贷款相关证明。


三、简化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办理证明材料


(十一)缴存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不再提供个人信用报告、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商品房销售现房证明书。


(十二)缴存职工申请二手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时,不再提供售房人的完税证明;贷款房屋为房改房的,不再提供上市准入证。


四、


通知实施时间


本通知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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