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 关于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比例的通知

惠州市 关于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比例的通知
惠州市 关于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比例的通知 惠市公积金〔2018〕57号
惠州市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惠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惠府〔2018〕13号)及相关文件的有关规定,为了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行为,确保依法依规,切实维护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存比例
单位及个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下限为5%,上限为12%,具体缴存比例由单位和个人自行选择。每个单位原则上只能选定一个单位比例,个人缴存比例应当等于或高于单位缴存比例。缴存比例取1%的整倍数。
二、缴存基数
单位和职工每月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年度工资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的月平均数。
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我市社保最低缴费标准的,单位必须提供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的会议决议书,职工本人必须在《人员变更清册》中签名确认,同时单位出具承诺书,承诺所提供的资料真实、有效,否则将承担补缴的法律责任,同时将列入失信单位名单。
三、其他事项
对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进行规范,是严格执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要求,也是切实维护职工权益和规范企业经营行为的要求。请各有关单位按照通知要求,在住房公积金年度调整季抓紧做好相关工作。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惠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8年4月27日
发布:2018-04-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