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考核办法(试行)

来源:渭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阅读量:926 时间:2021-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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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考核办法(试行)


渭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考核办法(试行)发布时间:2020-08-05渭房金发〔2019〕15号


 

第一条 为加强渭南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工作,确保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安全、有效运行,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渭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渭南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渭房委发〔2016〕3号)和渭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渭南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操作细则》(渭房金发〔2018〕23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辖区内各县市区管理部贷款管理和贷款业务工作考核。


第三条 市中心分管领导、信贷科和监察室成立考核组,负责对各县市区管理部贷款管理和贷款业务工作进行考核。


第四条 考核工作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客观、实事求是的原则,实行考核与奖惩相结合。


第五条 考核年度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每年考核一次。


第一章考 核 内 容


第六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工作考核的主要内容:(满分40分)


(一)管理部贯彻执行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贷款业务相关政策、法规情况; (满分10分,扣分单位为0.5分)


(二)管理部住房公积金贷款内部管理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 (满分5分,扣分单位为0.5分)


(三)管理部对住房公积金贷款宣传情况;(满分10分,扣分单位为0.5分)


(四)市中心下达相关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业务、管理的各类统计数据、周、月、年报表(是否按要求、按时效完整报送)。(满分10分,每次未按要求、时效报送的扣1分)


(五)市中心下达相关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业务、管理的临时性工作完成情况。(满分5分,扣分单位为0.5分)


第七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考核主要内容:(满分60分)


(一)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资料预审、面谈、风险防范审核情况; (满分10分,扣分单位为0.5分)


(二)管理部对住房公积金贷款受理、资料录入出错率、上传资料完整性等情况;(满分5分,日常审核记录每发现一次扣0.5分)


(三) 管理部对住房公积金贷款委托银行的受理时效,特别是与委托银行资料交接单、资料交接台账;(满分5分,扣分单位为0.5分)


(四) 管理部对住房公积金贷款受理、办理时效;(满分10分,扣分单位为1分)


(五)管理部对住房公积金贷款楼盘资料备案工作的审核、提交,开发企业风险评估、风险防范情况;(满分5分,扣分单位为0.5分)


(六)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发展、完成年度目标任务情况(包括每季度任务与时间同步情况); (满分15分,每季度任务与时间未同步的每次扣1分,年度目标任务未完成的扣15分)


(七)管理部工作人员对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贷款业务相关政策、法规熟悉掌握情况; (满分5分,扣分单位为0.5分)


(八) 管理部工作人员对住房公积金贷款G系统操作熟练情况。(满分5分,扣分单位为0.5分)


注:如单项考核分值扣减为负数值的,在总分值予以扣减。


第三章 考核方法及时间


第八条 每年12月30日前,各管理部按照本办法规定填报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管理考核表,连同相关资料准备完善,根据党组会议精神确定具体考核时间。


第九条 市中心分管领导、信贷科和监察室成立考核组,对各县市区管理部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贷款业务工作进行实地考核,并根据各管理部公积金贷款日常工作情况进行综合评定。


第十条 每年1月30日前,市中心信贷科和监察室,将考核结果向市中心党组汇报,并根据党组会议研究结果进行通报表彰。


第四章 考 核 标 准


第十一条 管理部在考核年度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考核不合格:


(一)不能严格依据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法律法规和市中心有关程序、办法、操作细则和管理制度办理业务,事实依据明晰、证据链真实;


(二)因办理贷款业务审核、审查、审批疏漏,造成住房公积金贷款严重损失或无法收回的;


(三)发生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十二条考核实行百分制,总分为60分以上(含60分),未发生本办法第十一条情形之一的,为合格;总分为75分以上(含75分),未发生本办法第十一条情形之一的,为良好;总分为90分以上(含90分),未发生本办法第十一条为优秀;总分低于60分或发生本办法第十三条情形之一的,为不合格单位。


第五章 奖 惩


第十三条 对连续两年度考核不合格的管理部负责人,由市中心党组会议研究处理意见,根据会议精神予以通报处理。


第十四条 参与考核工作的工作人员,在考核过程中弄虚作假、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致使考核结果不实。由市中心纪检组会同其他科室调查核实后,撤销该年度考核结果,对责任人和相关人员视情节轻重,通报批评或提出给予处理意见提交市中心党组会议研究。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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