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辽宁省失业保险省级统筹工作方案》的通知

来源: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阅读量:464 时间:2021-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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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辽宁省失业保险省级统筹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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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人民政府:


《辽宁省失业保险省级统筹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辽宁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


2021年5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辽宁省失业保险省级统筹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完善覆盖全民的社会保障体系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2021年全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会议精神以及省政府工作报告有关要求,根据《社会保险法》《失业保险条例》和《关于失业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95号)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要求,现就推进失业保险省级统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以促进社会保障事业高质量发展、可持续发展为主题,以更好地保障参保单位及人员合法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进一步完善失业保险制度,切实发挥失业保险保障生活、促进就业、预防失业的功能作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实现广大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推动失业保险制度持续健康发展、社会保障事业行稳致远。


(二)基本原则


——坚持统一规范,责任明晰


建立以政策统一为基础,以基金统收统支为核心,以基金预算管理为约束,以信息系统和经办管理为依托,以基金监督为保障的失业保险省级统筹制度。明确各级政府落实相关政策,规范经办服务、基金征缴及管理、待遇发放等的工作责任。


——坚持责任分担,运行平稳


通过实施失业保险基金统收统支,着力解决各地区基金支撑能力不均衡的主要矛盾,提高基金使用效率、抗风险能力和政策落实效果,增强制度的互济性和可持续性。建立失业保险工作责任分担机制,适时出台科学合理的基金缺口分担办法。


——坚持约束激励,强化考核


坚持目标导向和结果导向,建立健全以政策执行、参保扩面、基金征缴、统收统支和预算管理、待遇核发、经办服务、基金监督、信息系统为核心的考核指标体系和权利义务对等、事权财权匹配的激励约束机制,提升省级统筹运行管理水平。


——坚持公平适度,防范风险


依法完善失业保险制度,兼顾公平与效率原则确定失业人员适度待遇水平,规范各类促进就业支出的项目范围、享受条件和标准,构建行政、经办、信息、监督“四位一体的”风险防控体系,确保基金安全平稳高效运行。


——坚持系统谋划,平稳衔接


坚持系统谋划,制度先行,逐步实施,平稳衔接,注重制度的可操作性和可持续性,确保省级统筹稳慎、有序推进,促进失业保险制度持续健康发展。


(三)目标任务


围绕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提高失业保险基金统筹层次,增强基金保障能力,形成失业保险省级统筹“1+7”文件体系,建立政策统一、基金收支管理统一、基金预算管理统一、经办管理服务统一、信息系统统一、激励约束机制统一、责任分担机制统一的失业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确保失业保险功能作用充分发挥。


——统一政策标准


统一失业保险参保范围和参保对象,统一失业保险费率政策,统一失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办法,统一基金支出项目,统一失业保险待遇核定办法(包括价格临时补贴、代缴医疗保险费、丧葬费和抚恤金等的发放办法),统一失业保险关系和剩余未领取待遇转移接续办法、统一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就业政策。


——统一基金收支管理


以失业保险基金“安全、规范、高效”运行为目标,失业保险基金全省统一集中管理,全额缴拨,统收统支。统一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制度,严格失业保险基金“收支两条线”管理,确保失业保险基金安全、高效、平稳运行。


——加强基金预算管理


逐步健全和完善基金预算管理机制,规范预算编制程序,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就业状况、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社会保险政策和财政补助政策、上年基金预算执行情况、扩面征缴成效等因素,科学确定预算指标,加强对预算执行情况的监控考核。


——统一经办服务


本着“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依托统一经办服务系统开展参保登记、扩面征缴、权益记录、转移接续、失业登记、待遇申领、待遇支付、统计和分析等业务经办服务项目“一网通办”,实现统一业务规程、统一经办流程、统一服务标准,推进全省经办服务一体化。


——统一信息系统


建设省级集中的失业保险信息系统,实现全省统一业务系统、统一操作流程、统一数据指标。信息系统支持全省实时联网经办、基金财务监管及经办业务监管全过程数字化管理,实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税务、公安、市场监管、民政、司法、医保等信息系统互联互通、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


——建立健全考核和激励约束机制


加强对各地在政策执行、参保扩面、基金征缴、统收统支和预算管理、待遇核发、经办服务、基金监督、信息系统等方面工作的考核评估,强化考核结果的运用,明确奖惩措施,提升省级统筹运行管理水平。


——建立责任分担机制


明确失业保险省级统筹后各级政府的工作责任,加强基金风险预测和调控,有效均衡基金负担,确保全省基金规模合理,运行安全平稳可持续。防微杜渐,对全省基金正结余,但各地存在当期收不抵支出现缺口情形,合理确定基金缺口分担办法;适时研究出台全省基金无滚存结余时的缺口解决办法。


——健全风险防控体系


健全行政、经办、信息、监督“四位一体”的失业保险省级统筹制度运行风险防控体系,统筹防控业务、财务、信息风险,行政、经办、参保单位及参保个人风险。制定风险防控规则,实现岗位相互监督、业务环节相互制约,并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查处基金违规违法行为。


二、实施步骤


(一)2021年5月中旬前印发《辽宁省失业保险省级统筹工作方案》,成立由分管省长牵头,人社、财政、税务、人民银行组成的省失业保险省级统筹工作推进组,负责失业保险省级统筹工作的总体推进、沟通协调及工作调度。推进组办公室设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承担推进组日常工作。


(二)2021年5月15日前开展摸底调研。在广泛听取意见,充分借鉴先进省份成熟经验以及我省其他险种已有经验的基础上,形成《辽宁省失业保险省级统筹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规范失业保险省级统筹统一失业保险政策的若干意见》初稿。


(三)2021年6月底前在充分征求各市、各部门及国家人社部意见并报省政府同意后,印发《辽宁省失业保险省级统筹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规范失业保险省级统筹统一失业保险政策的若干意见》。


(四)2021年8月底前人社、财政部门分工负责,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形成全省统一失业保险经办规程、基金统收统支管理办法、预算管理办法、考核奖惩办法、责任分担机制等相关配套文件。各部门分工负责,提出实现失业保险省级统筹信息系统建设需求。


(五)2021年10月底前相关部门按照失业保险省级统筹需求,修改完善已有信息系统,人社部门牵头开发建设完成省级集中的失业保险信息系统和财务管理信息系统。启动并逐步完成各地结余基金归集。


(六)2021年11-12月在部分市进行信息系统试点测试,编制信息系统使用管理办法,做好数据归集和与各市的对接,开展业务人员培训,完成失业保险省级统筹其他前期准备工作。


(七)2022年1月在全省全面实施失业保险省级统筹,实现系统推广应用。


三、保障措施


(一)统一思想,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失业保险省级统筹制度,是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落实《社会保险法》有关要求的具体体现,是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失业保险制度的重要举措,事关百姓切身利益和民生福祉,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稳定大局。各地、各有关部门务必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各市政府要强化大局意识和责任担当,凝聚共识,确保失业保险省级统筹如期平稳实现。


(二)密切配合,强化部门职责。实施失业保险省级统筹是综合性的系统工程,各级人社、财政、税务、人民银行要分工协作,联动推进。人社部门负责失业保险省级统筹的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政策制定、监督检查、部门协调,负责起草基金收支管理流程,制定全省统一的失业保险业务规程,指导全省战线按照统一标准开展失业保险业务经办,开发建设省级集中信息系统,牵头制定考核奖惩办法等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失业保险基金省级统收统支管理和基金财务管理工作,负责起草责任分担办法及预算管理办法,负责省级财政专户的会计核算和资金划拨等工作,会同人社、税务部门做好预算编制工作。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大连市税务局按照现行征收模式负责失业保险费申报受理、费款征收入库、会统核算等工作,配合做好基金统收统支和归集工作。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配合基金省级统筹工作,并配合做好基金收支管理和结余基金归集工作。


(三)畅通渠道,抓好任务落实。人社、财政、税务等有关部门要畅通渠道,各司其职,明确责任主体,抓紧制定全省统一的失业保险政策、经办规程、基金统收统支管理办法、预算管理办法、考核奖惩办法、责任分担机制、信息系统使用管理办法等相关配套文件。要形成工作联动,加强对省级统筹实施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及时梳理、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在推进省级统筹过程中,进一步强化基金监督,确保不发生基金风险,切实建立健全规范、高效的失业保险省级统筹管理体系。


附件:1.辽宁省失业保险省级统筹工作推进组组成人员名单


2.失业保险省级统筹“1+7”文件目录(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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