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辽宁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调剂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阅读量:523 时间:2021-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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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辽宁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调剂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主管部门:


 

现将《辽宁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调剂金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辽宁省财政厅


2020年5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联系单位:工伤保险处)


辽宁省工伤保险基金


省级调剂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调剂金(以下简称省级调剂金)筹集、使用和管理,充分发挥省级调剂金使用效率和抗风险能力,确保工伤保险基金正常运行,根据《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辽人社发〔2019〕17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调剂金是指省本级和各市按规定比例提取,上解至省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工伤保险基金省级调剂金资金分账户)集中管理,用于防范全省工伤保险基金风险,调剂解决省本级和各市工伤保险基金当期缺口以及重大事故工伤保险待遇支付补助的专项工伤保险基金。


第三条 省级调剂金上解、下拨会计核算按《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财会〔2017〕28号)、《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会计核算办法》(财办〔2018〕43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省级调剂金的筹集


第四条 省级调剂金的构成:


(一)省本级和各市按规定比例提取、上解的调剂金;


(二)调剂金的利息收入;


(三)其他收入。


第五条 省本级和各市按上年度工伤保险基金征缴收入的2%筹集上解省级调剂金。省级调剂金每年上解一次。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省级调剂金使用情况可以适时调整上解比例。


第六条 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省本级和各市上年度工伤保险基金征缴情况,于每年3月初提出省级调剂金上解计划,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审核。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审核确认后,于3月中旬下达省级调剂金上解计划额度通知。


第七条 各市财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省下达的上解计划额度,于3月底前将省级调剂金一次性足额上解到省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省本级上解部分由省财政部门按照上解计划额度直接拨付到省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第八条 省本级和各市应按规定及时、足额上解省级调剂金。未按规定上解的,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责令其7日内上解。


第九条 省本级和各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在编制工伤保险基金预算的同时,编报省级调剂金上解上级支出项目,并按工伤保险基金预算审批程序报批。


第三章 省级调剂金的申请


第十条 省级调剂金实行集中管理,专款专用。各市在完成上年度工伤保险参保扩面任务和征缴预算,无挤占挪用基金违规违纪行为,且足额上解省级调剂金的基础上,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出使用省级调剂金的申请,主要情形包括:


(一)工伤保险基金当期收不抵支;


(二)参保单位发生重大工伤(亡)事故;


(三)其他符合省级调剂金补助的情形。


第十一条 省级调剂金原则上每年调剂一次。各市需要使用省级调剂金时,需由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于每年4月中旬前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提交书面调剂申请材料;省本级需要使用省级调剂金时,由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提交调剂申请材料。如遇突发重大工伤事故等特殊情形,可随时提出调剂申请。


第十二条 申请材料中应包括以下内容:基金收支和累计结余情况;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参保扩面任务完成情况、出现缺口原因分析和解决措施、工伤保险政策落实情况;重大事故情况报告及处理情况等,填写《 年度辽宁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调剂金申请表》(见附件),同时提交省级调剂金使用方案。


第四章 省级调剂金的下拨


第十三条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财政厅收到各地区申请报告后,由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对有关情况进行核实,并在15日内提出调剂使用省级调剂金的初步意见,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审核批准后,由省财政厅及时将省级调剂金下拨至省本级和相关市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第十四条 省本级和各市工伤保险基金出现当期缺口符合调剂情形的,经核实后在省级调剂金可承受的范围内给予80%补助。


第十五条 对参保单位突发重大工伤事故,经核实本地区工伤保险基金当期收不抵支且符合调剂条件的,原则上按事故补偿额度(指本次事故中的伤亡职工按工伤保险政策核定的有关待遇补偿总金额)的80%予以补助。


第十六条 市工伤保险基金用尽累计结余且省级调剂金不能满足当期缺口调剂的,由同级财政垫付。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各市有关部门要对下拨的省级调剂金依法依规使用,不得挤占挪用,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在次年3月底前,将省级调剂金实际使用情况分别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书面报告。


第十八条 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有关业务工作的指导、服务和信息支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负责对省级调剂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调剂:


(一)因违规违纪行为造成基金出现支付缺口的;


(二)因管理不到位导致基金出现支付缺口的;


(三)挤占挪用工伤保险基金的;


(四)违反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造成工伤保险费少收而导致超支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对发生自然灾害、传染病疫情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工伤保险基金收支的,省级调剂金下拨管理可另行研究。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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