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政策的意见》的通知

来源:扬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阅读量:570 时间:2021-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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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金管20203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各分支机构,各住房公积金业务承办银行,各有关单位

《关于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政策的意见》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四届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2020年410日起施行,请认真贯彻落实。

                                                          扬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0年3月30

关于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政策的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保证住房公积金制度合规运行,依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对现行住房公积金部分政策及执行标准进行规范、调整。

一、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转移政策

(一)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缴存审核。代理机构为代缴人员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时,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与代理机构签订的代理合同或委托书。

(二)缴存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先办理个人账户封存。封存期间,在异地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稳定缴存半年以上的,办理异地转移接续手续;职工在我市重新就业,申请将异地缴存账户转入的,也应当符合在本市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稳定缴存半年以上的条件。

(三)职工调动工作的,在调入单位为职工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后,即可办理异地转移接续手续。

(四)进一步加强对职工封存账户的管理,定期开展清理工作。职工退休或死亡后,如有住房公积金贷款未结清的,经职工或者继承人申请,可将账户余额用于冲还剩余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住房公积金贷款结清的,及时办理销户提取。

二、规范和调整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

(五)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以及偿还住房贷款时,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存储余额不足的,可以提取对该住房拥有所有权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子女)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存储余额。

(六)职工缴存账户封存后,未在本市或异地继续缴存的,封存满半年后可销户提取(职工有住房公积金贷款未结清、未解除保证责任等情形除外)。

(七)对《扬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扬金管委〔2019〕3号)中规定的其他类型提取作如下调整:

1.“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迁出本市或户口不在本市”的提取情形不再适用;

2.“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0周岁”的提取情形不再适用;

3.“账户封存十年以上”的提取情形不再适用;

4.“下岗失业,且配偶未就业”的提取情形不再适用。

三、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对象的认定标准

(八)坚持“房住不炒”,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对象为购买首套自住住房和第二套改善型自住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停止向购买第三套(含)以上住房、第三次(含)以上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缴存职工家庭的住房套数以家庭成员(包括借款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名下实际拥有的成套住房数量进行认定。

夫妻双方中有一方有过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的,累计计算贷款次数。

(九)对缴存职工家庭名下无房,首次或第二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住房的,认定为“首套自住住房”贷款。

(十)对缴存职工家庭名下仅有一套住房,为改善住房条件,首次或第二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住房的,认定为“第二套改善型自住住房”贷款。

(十一)对缴存职工家庭住房套数情况的认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通过查询征信记录、与不动产登记部门联网核查、或通过面谈和居访等形式的调查,予以确定。

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应当至少提供缴存地和购房所在地房屋登记信息的书面查询结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具备查询条件的,借款人可授权分支机构通过相关信息查询渠道查询借款人家庭住房登记记录,并保存和使用查询结果。同时,借款人应当向分支机构提交家庭住房实有套数书面诚信保证。分支机构如查实其诚信保证不实的,依据《扬州市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惩戒管理办法(试行)》(扬金管﹝2019﹞27号)有关规定,实施惩戒。

异地缴存的职工应当至少查询缴存地、户籍地和购房所在地家庭住房登记记录。

四、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

(十二)对《扬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扬金管委〔2019〕2号)第十条规定作如下调整:

1.贷款申请人应当已按住房公积金缴存有关规定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至少在申请贷款前6个月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且申请贷款时,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应当处于正常缴存状态;

2.贷款申请人申请贷款时,缴存账户开户时间至贷款申请时间应当满6个月,且留有当前月缴存额(不含住房补贴)6倍及以上的缴存余额;

3.对于贷款申请人曾经在异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其开户、缴存时间可根据原缴存账户所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信息合并计算;

4.对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认定,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执行住房公积金贷款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十三)对新增发放的第二套改善型自住住房贷款,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其贷款利率在同期首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基础上上浮10%。

六、明确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

(十四)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仍为30%。

七、开展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业务

(十五)分支机构按照《扬州市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业务操作办法》(扬金管﹝2015﹞65号)要求,开展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并取消对借款人户籍地的限制条件。

申请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的职工,应当遵守我市住房公积金相关政策规定,并与本地缴存职工享有同等贷款权益。

八、加强住房公积金贷后管理

(十六)为保证住房公积金制度合规运行,职工缴存账户封存后未重新就业,如有住房公积金贷款未结清的,可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缴存。

本意见自2020年410日起施行,原《关于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部分使用政策的通知》(扬金管﹝2016﹞29号)和《关于调整部分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扬金管﹝2016﹞57号)同时废止。原缴存、提取、贷款相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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