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金华市区建筑施工企业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来源:金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阅读量:835 时间:2021-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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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区各建筑施工单位:

现将《金华市区建筑施工企业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金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

〇〇八年十一月十二日

抄:婺城区、金东区、金华开发区(组织)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建设局

金华市区建筑施工企业从业人员

参加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为规范建筑施工企业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依法维护建筑施工企业从业人员的工伤保险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工伤保险的通知》(浙政发〔2006〕44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6〕47号)、《浙江省劳动保障厅、浙江省建设厅转发关于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浙劳社工伤〔2007〕24号)和《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市区工伤保险和加强社会保险费征管的通知》(金政发〔2007〕7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市区实际和建筑施工企业的特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在市区(含婺城区、金东区、金华开发区和金磐开发区)范围内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装饰装修工程等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包括建设工程项目的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建设单位直接发包的专业承包企业),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为本单位的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保障从业人员的工伤保险待遇。

本办法所指的从业人员,是指市区范围内符合法定劳动年龄,直接从事建筑工地施工,与建筑施工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全部人员。

二、建筑施工企业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以建设工程项目为单位,由建筑施工企业为参与该项目建设的所有未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的从业人员,统一办理参保登记和缴费手续。

建设工程项目需分包时,由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统一办理参保登记和代缴工伤保险费。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与专业工程分包、劳务作业分包单位签订《建设工程项目代缴从业人员工伤保险费协议》(见附件1),并作为分包合同的组成部分。

专业工程分包、劳务作业分包单位应当依法承担工伤保险的法定义务。

三、建筑施工企业中标或承揽业务后,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应持建设工程项目中标通知书(或工程交易单)、工程项目承包合同原件及复印件,按工程项目施工承包合同总造价的0.11%(以承包合同总造价的11%作为工资总额,按1%的工伤保险费率计算),到地税部门一次性申报缴纳工伤保险费(申报表见附件2)。

办理参保登记前已开工的建筑施工企业按时间进度折算,其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计算公式为:应缴费额=建设工程总造价×0.11%×〔(合同工期总天数-已施工的工期天数)÷合同工期总天数〕(申报表见附件3)。

建筑施工企业工伤保险费应列入工程总预算造价中,单独列项,不参加投标竞争。今后,建设工程项目从业人员工伤保险缴费费率可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工伤保险基金运行情况适时调整。

建设项目追加工程造价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按照上述公式重新计算工伤保险缴费额,计算应补缴差额后,并自行向地税部门申报缴纳差额部分。

四、建筑施工企业凭地税部门出具的缴费凭证和工程承包合同书(复印件加盖公章),15日内向金华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处(以下简称市社保处)办理建设工程项目工伤保险参保登记手续,填报《金华市建设工程项目工伤保险参保登记表》(附件4)和参保人员名册(附件6)。经市社保处审核后的《金华市建设工程项目工伤保险参保登记表》作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许可备案审查的必备内容之一。

建筑施工企业完成从业人员参保工作后,应当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规定的式样,制作《建设工程项目从业人员工伤保险公示》(附件5)标牌,并在工地的显著位置予以公示。

五、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过程中从业人员数量及人员发生变化,应当及时向市社保处申报《金华市建设工程项目工伤保险参保人员增减花名册》(附件6)。

建筑施工企业申报的参保职工的工伤保险关系,自申报核定次日起生效。因建设工程需要临时增加或调用的从业人员,其在15日之内发生工伤事故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在申请工伤认定的同时,如实填报《参保工程项目未及时申报名册职工按参保职工处理申请确认表》(附件7),并提交职工招录用表和记工考勤卡等有效证明,由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后,允许其补办参保登记,视为已参加工伤保险。

从业人员参加多个工程项目施工,建筑施工企业应逐一按工程项目为从业人员办理参保登记。在参保有效期内,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工伤保险待遇由市社保处按规定支付给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并由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与专业工程、劳务作业分包单位结算。从业人员在参保有效期外或在未参保的工程项目工地上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由用人单位按《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规定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六、建设工程项目的工伤保险期限至合同规定的竣工之日止。建设项目工期延长,建筑施工企业应于合同到期前30日内报市社保处备案,其工伤保险有效期顺延到工程竣工期满止。

工程竣工期限为从业人员参保最后期限。企业应当及时办理中断手续,企业未及时办理中断手续的,可视为自期届满之日起已经自动中断参保。

已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的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建筑施工企业以及建设工程项目名称发生变更的,原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持主管部门的变更批准文件或有效证明及时填报《金华市建设工程项目工伤保险参保登记表》,到市社保处办理参保登记变更手续。

七、从业人员因工受到事故伤害后,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为从业人员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办理劳动能力鉴定和落实工伤保险待遇。从业人员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由建筑施工企业向建设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如专业工程、劳务作业分包单位为从业人员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办理劳动能力鉴定的,由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盖章确认。

建筑施工企业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可作为申请人,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建设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申请前发生的有关费用由该建筑施工企业负担。

八、建筑施工企业从业人员工伤保险待遇的计算,采取从业人员本人与职业技术资格等级挂钩的办法。职业技术等级分初级工(含普工、杂工)、中级工和高级工三个等级,其月工资分别按发生事故时上年度市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80%、100%确定,作为从业人员遭受工伤事故或职业病伤害后享受工伤待遇的本人工资。

建筑施工企业从业人员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其他工伤保险待遇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及有关规定执行。1至4级伤残从业人员的工伤保险长期待遇以及工亡从业人员供养亲属的抚恤金原则上实行一次性支付,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详见《金华市区建设工程项目从业人员工伤保险待遇明细表》附件8)

五级至十级工伤从业人员在建设项目工伤保险期限内提出与建筑施工企业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按有关规定向其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

市社保处在审核工伤保险待遇时,应当严格核对工伤从业人员的职业技术资格等级证书原件,按其工伤事故发生前持有的职业技术资格等级计算其本人工资,计发工伤保险待遇。对未提供职业技术资格等级证书的工伤从业人员,其本人工资一律按发生工伤事故时上年度市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

九、建筑施工企业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法定资质或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的,该组织或个人招用的劳动者发生工伤的,由具备法定资质或用工主体资格的建筑施工企业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其他组织和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十、从业人员与建筑施工企业因工伤待遇发生的争议,按照国家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十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查验该建设工程项目的《金华市建设工程项目工伤保险参保登记表》和建设工程项目工伤保险参保的缴费凭证。对未按本办法规定给从业人员办理参加工伤保险的建筑施工企业,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暂扣或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有关证件,并依法予以处罚。

十二、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建筑施工企业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情况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对未给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和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建筑施工企业,责令其限期参保,拒不参保的,依法进行查处。

十三、本办法从下文之日起施行。

附件1、建设工程项目代缴从业人员工伤保险费的协议

2、金华市区建筑施工企业从业人员工伤保险参保缴费申报表

3、金华市区已开工建筑施工企业工伤保险参保缴费申报表

4、金华市建设工程项目工伤保险参保(变更)登记表

5、建设工程项目从业人员工伤保险公示

6、金华市建设工程项目工伤保险参保人员增减花名册

7、参保工程项目未及时申报名册职工工伤按参保职工处理申请确认表

8、金华市区建设工程项目从业人员工伤保险待遇明细表

附件1

建设工程项目代缴从业人员

工伤保险费协议

项目名称:

施工地点:

总承包单位(甲方):

分包单位(乙方):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建筑施工企业中,专业工程分包、劳务作业分包企业作为用人单位,应是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法人主体。在现阶段,为保障建筑业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合法权益,实现以建设工程项目为单位,相关专业工程分包、劳务作业分包企业的从业人员全员参保的目标,根据金

2008〕 号文的规定,乙方同意由甲方在开工前统一代缴从业人员工伤保险费。

甲方在开工前已为本建设工程项目中与甲方签订专业工程分包、劳务作业分包合同的分包企业,代缴了建设工程项目从业人员工伤保险费。《建设工程项目工伤保险参保登记表》(金社保工字 号)。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2

金华市区建筑施工企业从业人员工伤保险参保缴费申报表

填报日期:

总包企业全称(盖章)


工程承包合同号


工程项目名称


工程项目地址


工 程 期 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共 日

工程总造价

亿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 角 分¥: 元

工资总额(11%


工伤保险费率

1%

应缴工伤保费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 角 分¥: 元

备 注


经办人


移动电话


税票号码


征收金额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 角 分¥: 元

地税部门:(业务) 经办人:

年 月 日

说明:

1、总承包企业申报此表时,应持建设工程项目中标通知书(或工程交易单)、工程项目承包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

2、工资总额:以承包合同总造价的11%为工资总额。

3、工伤保险费率:1%

4、本表一式三份,地税部门、市社保处、建筑总包企业各存一份。

附件3

金华市区已开工建筑施工企业工伤保险参保缴费申报表

填报日期:

总包企业全称(盖章)


工程承包合同号


工程项目名称


工程项目地址


工程总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共 日

工程总造价

亿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 角 分¥: 元

已施工工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共 日

工资总额(11%


工伤保险费率

1%

应缴工伤保费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 角 分¥: 元

备 注


经办人


移动电话


发票号码


征收金额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 角 分¥: 元

地税部门:(业务) 经办人:

年 月 日

说明:

1、总承包企业申报此表时,应持建设工程项目中标通知书(或工程交易单)、工程项目承包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

2、已开工的建筑施工企业按时间进度折算,其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计算公式为:

建设工程造价×11%×1%×〔(合同工期总天数-已施工的工期天数)÷合同工期总天数〕

3、工资总额:以承包合同总造价的11%为工资总额。

4、工伤保险费率:1%

5、本表一式三份,地税部门、市社保处、建筑总包企业各存一份。

附件4

金华市建设工程项目工伤保险参保(变更)登记表

填报人: 填报日期:

登 记 类 型

□ 参保登记 □ 变更登记

总承包企业全称()


组织机构代码


社会保险登记证号


工 程 项 目 名 称


工 程 项 目 地 址


邮政编码


项目经理(负责人)


联系电话


经办人


移动电话


固定电话


工 程 期 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共 日

工 程 延 长 期 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共延长 日

工程总造价

亿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 角 分整¥:

市社保处意见

经审核,你单位符合建设工程项目工伤保险登记的有关规定,予以受理参保。

金社保工字 号。

市社保处:(业务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说明:

1、确定登记类型并在对应的方框内打“√”。

2、总承包企业申报此表时,需提供下列资料原件及复印件,市社保处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已开工的建设工程项目应提供《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③地税部门出具的交费凭证。

3、建设工程项目名称、地址,须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上的名称和地址相一致。

4、表中内容如有变更,请携带相关材料到市社保处办理变更手续。

5、参保登记后,以纸质及电子文档向市社保处申报《金华市建设工程项目工伤保险参保人员增减花名册》。

6、本表一式两份,盖章有效,市社保处、建筑施工企业各存一份。

附件5

建设工程项目从业人员工伤保险公示

工程名称:

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

工伤保险登记号: 金社险工字

保险期限:共

日起至 日止

待遇标准:按金 2008〕号文件执行

劳动保障咨询电话:

金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统一监制


附件6

金华市建设工程项目工伤保险参保人员增减花名册

项目名称:(章) 项目编号: 填报时间:

序 号

姓 名

身 份 证 号 码

人员变更类型

人 员 变 更 时 间

备 注

增加

减少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填报人: 联系电话: 社保机构受理时间: 受理人:

填报说明:1、此表仅用于符合关于金华市区建筑施工企业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实施办法规定参加建设工程项目工伤保险的从业人员参保及人员变更时填报;

2、填写本表时要求内容准确、完整,一式两份,并加盖公章,未加盖公章的不予受理;

3、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本表时,需按规定格式附报相应的电子文档。


附件7

参保工程项目未及时申报名册职工工伤

按参保职工处理申请确认表

(紧急临时用工确认证明)

工程建设项目


项目所在地


用工单位


联系人及电话


受伤职工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身份证号码


籍贯


联系电话


进入工地日期


受伤时间


技术等级


项目开工日期


项目施工期限


公 章

申请人签章:项目负责人签章:

工伤认定核实调查情况

经办人:

市或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认意见

确认意见: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月 日

备注:1、申报单位应报送工伤职工身份证及医疗诊断病历复印件;2、报送工伤职工医疗费用情况报告;本表一式三份。属区局确认的,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附件8

金华市区建设工程项目从业人员工伤保险待遇明细表

补偿类型

一次性享受的工伤保险长期待遇*

(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生活护理费、后期的医疗费和辅助器具费等)

一次性待遇

伤残补助金*

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因工伤残待遇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1级

工伤发生时统筹地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为基数

16倍



2级

14倍

3级

12倍

4级

10倍

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5级


工伤发生时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

16个月

农民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劳动关系后,由所在单位按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

60个月

已经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按照每周年递减20%的标准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到达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的,不能享受该项待遇。

6级


14个月

50个月

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7级


12个月

20个月

8级


10个月

14个月

9级


8个月

8个月

10级


6个月

4个月

停工留薪期待遇

工资不低于统筹地最低工资标准,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生活不能自理,住院期间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按所住医院的护工工资支付)

残疾辅助器具费*

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辅助器具的,配置辅助器具费用按《辅助器具限额表》标准支付。

工伤医疗费*

在医疗机构治疗工伤伤害部位的医疗费,按《浙江省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医疗服务项目目录》范围支付。

因工死亡待遇

丧葬补助金*

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个月

一次性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

配偶: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40%

应符合《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的规定》条件的供养亲属,核定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子女不满18周岁的,一次性计算到18周岁;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及以上的一次性计发到75岁,70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最高计发20周年。

其他供养亲属: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30%

孤寡老人或孤儿: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增加10%

工伤医疗费*

在医疗机构抢救治疗的医疗费,按《浙江省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医疗服务项目目录》范围支付。

注: 1.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工伤保险条例〉有关事项的通知》(浙政发〔2003〕52号)、《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问题的通知》(浙劳社工伤〔2004〕140号)、《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一次性工伤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浙劳社厅字〔2004〕294号)。

2.带*的为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根据《金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部分废止失效和部分条款修改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金人社发〔2020〕91号),部分修订内容如下:

原条款内容

修改后条款内容

第五条第二款 建筑施工企业申报的参保职工的工伤保险关系,自申报核定次日起生效。因建设工程需要临时增加或调用的从业人员,其在15日之内发生工伤事故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在申请工伤认定的同时……。

第八条第三款 五级至十级工伤从业人员在建设项目工伤保险期限内提出与建筑施工企业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按有关规定向其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我,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

第五条第二款 建筑施工企业申报的参保职工的工伤保险关系,自申报核定次日起生效。

第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删除。

第八条第三款 五级至十级工伤从业人员在建设项目工伤保险期限内提出与建筑施工企业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建筑施工企业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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