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金华市区养老保险关系互转的实施意见

来源:金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阅读量:911 时间:2021-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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婺城区、金东区人民政府,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区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市有关文件规定,经市政府同意,对市区养老保险关系互转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被征地农民转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一)被征地农民符合《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实施意见》(浙人社发2011221号)的,经本人申请,可转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从被征地农民保障基金中给予一次性补助11640元,连同个人账户余额(包括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用于抵缴应补缴或缴纳的费用,终止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关系及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抵缴后尚有余额的,记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二)被征地农民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经本人申请,从被征地农民保障基金中给予一次性补助11640元,连同个人账户余额(包括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转入职工养老保险基金,按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规定以转移当月城镇自由职业者最低缴费标准折算缴费年限计算到月(不满一月的按一月计算,并向前连续计算年限,折算缴费年限期间记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标准和规模按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执行(小于16周岁的年限,不予计算,折算后的余额全部计入个人账户),按职工养老保险的规定享受待遇终止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关系及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

(三)被征地农民已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申请转保应在2012年6月30日前办理;2012年7月1日后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申请转保应在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同时办理。若在规定时间内,不申请办理转保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不能叠加享受。

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转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后,已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后因就业又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在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时,可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存储额,按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规定以转移当月城镇自由职业者最低缴费标准折算缴费年限计算到月(不满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并向前连续计算,折算缴费年限期间记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标准和规模按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执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转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再次转回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原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存储额恢复后再予以转回。

三、以往规定与本文相抵触的,以本文为准。


金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一一年十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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