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青岛市新办纳税人中实行专票电子化,“新办纳税人”应如何界定?

来源:青岛市税务局 阅读量:546 时间:2021-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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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青岛市新办纳税人中实行专票电子化,“新办纳税人”应如何界定?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22号)规定,自2021年1月21日起,在青岛市新办纳税人中实行专票电子化,“新办纳税人”界定是以纳税人商事主体登记日期为准,根据核心征管系统参数设置,在核定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时对纳税人开业日期进行监控,即开业日期为1月21日及以后的纳税人可以核定增值电子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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